陕西福瑞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王莲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武侠 影评【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07
【案件字号】(2022)陕01民终3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志刚许超陈洁婷
【审理法官】崔志刚许超陈洁婷
【文书类型】健康饮食判决书
【当事人】王莲梅;陕西福瑞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王莲梅陕西福瑞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莲梅
【当事人-公司】陕西福瑞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沙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沙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沙
【代理律所】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莲梅
【被告】陕西福瑞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现房是什么意思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斜阳岛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福瑞珠宝公司认可其单位与王莲梅于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莲梅主张其与福瑞珠宝公司于2006年6月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
关系。对于王莲梅的入职时间问题,福瑞珠宝公司主张为2009年3月1日,提供劳动合同书予以证明;王莲梅主张为2006年6月,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王莲梅该主张不予采信。对于王莲梅的离职时间问题,福瑞珠宝公司主张2011年9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王莲梅主张2019年1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2011年9月1日后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王莲梅与福瑞珠宝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核实,王莲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期间其接受福瑞珠宝公司的劳动管理并由福瑞珠宝公司为其发放劳动报酬;且从2011年起西安市XX大街XX号XX层XX店由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经营,此期间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许可经销老凤祥首饰;王莲梅无有效证据证明福瑞珠宝公司和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对其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故对福瑞珠宝公司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予以采信,王莲梅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王莲梅要求福瑞珠宝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不予处理。关于王莲梅向福瑞珠宝公司主张的2011年9月1日及之前的其他请求,双方已经在2011年9月1日终止劳动关系,王莲梅2020年4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不予支持。王莲梅向福瑞珠宝公司主张2011年9月1日后的其他请求,因双方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
王莲梅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封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莲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2:46: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莲梅原在位于西安市XX大街XX号的老凤祥银楼担任营业员。2009年3月9日,王莲梅与福瑞珠宝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王莲梅在福瑞珠宝公司担任营业员工作,岗位职责为珠宝黄金等服务导购员,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王莲梅在XX大街XX号老凤祥银楼工作期间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曾通过银行转账向王莲梅支付工资。福瑞珠宝公司与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依法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福瑞珠宝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XX层XX室。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2020年4月23日,王莲梅以福瑞珠宝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福瑞珠宝公司:1.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若未按裁
决指定之日出具按4230元/月赔偿其损失;2.支付因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赔偿其工资收入损失2961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520元;4.赔偿失业保险赔偿金38880元;5.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周休日加班差额工资126024.8元;6.支付拒不支付周休日加班工资赔偿金126024.8元;7.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差额工资33061.6元;8.支付拒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加班赔偿金33061.6元;9.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差额工资42960.56元;10.支付拒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赔偿金42960.56元;1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补缴2006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及工伤保险费。2021年5月26日,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20)3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莲梅全部的仲裁请求。王莲梅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剥石榴的方法【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莲梅入职XX大街XX号老凤祥银楼工作后,起初与福瑞珠宝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王莲梅在庭审中陈述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曾向其支付过工资,并且在本案庭审中福瑞珠宝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从2011年起西安市XX大街XX号XX层XX店由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经营,在此期间老凤祥商标的持有人对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有字号使用许可,应当认定从西安市信恒珠
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西安市XX大街XX号XX层XX店之日起,王莲梅与福瑞珠宝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王莲梅2020年4月23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从王莲梅与福瑞珠宝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起至王莲梅就本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止计算,王莲梅向福瑞珠宝公司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王莲梅向福瑞珠宝公司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本案审理中,福瑞珠宝公司提出了仲裁时效的抗辩。综合上述因素,对王莲梅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莲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莲梅负担(已缴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莲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的一审诉讼请求,即:1.福瑞珠宝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福瑞珠宝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出具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逾期按月赔偿损失4230元;2.福瑞珠宝公司拒不给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赔偿工资收入损失29610元;3.福瑞珠宝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1520元;4.福瑞珠宝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赔偿金38880元;5.福瑞珠宝公司支付其周休日加班差额工资126024.8元;6.福瑞珠宝公司拒不支付其周休日加班费赔偿金126024.8元;7.福瑞珠宝公司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差额工资33061.6元;8.福瑞珠宝公司拒不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加班赔偿金33061.6元;9.福瑞珠宝公司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差额工资42960.56元;10.福瑞珠宝公司拒不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赔偿金41214.36元;11.福瑞珠宝公司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补缴2006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福瑞珠宝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了其2006年6月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与福瑞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证据。二、一审法院仅认定其在XX大街XX号老凤祥银楼工作期间,由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商银行按月支付其工资错误,其工资只有一部分是由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该期间其他大部分工资是由福瑞珠宝公司现金支付。三、福瑞珠宝公司与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存在对其混同用工的事实。福瑞珠宝公司是用工主体,支付了其大部分工资。其卖出商品的营业款,福瑞珠宝公司为了规避缴税,将
通过转账收到的营业款支付到福瑞珠宝公司的账户,现金收到的营业款支付到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福瑞珠宝公司还为了规避缴税,将消费者购物后给消费者出具的小票或是发票上加盖的公章有时为福瑞珠宝公司,有时为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福瑞珠宝公司经营东大街老凤祥银楼店的地址是XX大街XX号一层。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是XX大街XX号,是福瑞珠宝公司在实际经营,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层以上,经营范围和福瑞珠宝公司一致。四、一审法院没有将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陕西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陕西总经销部出具给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证书含义查清,就将授权书作为本案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错误。其去工商行政部门查询了出具的授权书是否经过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经查询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陕西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陕西总经销部给福瑞珠宝公司出具了授权书,而且XX大街XX号一层一直挂着由福瑞珠宝公司使用的老凤祥银楼专卖店的牌子。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获得授权,工商行政部门也没有备案。一审法院查明的授权书与其工作的地址XX大街XX号一层老凤祥银楼店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证明其和西安市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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