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0.04.29 
【实施日期】2000.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9日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
鸯组词二字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受监督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承办有关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七大洲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宪法
、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重点监督:
(一)超级职权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计划调整、预算执行和决算不规范、不真实、不合法的;
独白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梦西游1法宝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重点监督:
(一)制定有关审判、检查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以及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在司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依法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依法重点监督。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列入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的议程在会议举行30日前通知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应当将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人大常委会。
外地车牌能进北京吗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听取的工作报告,不适用第二、三款规定。
第十二条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先行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也可以先行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收集和整理,并由办公厅(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对重要问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以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节 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南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及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的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一)本级人民政府制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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