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4.10.21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纱线支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1994年10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宗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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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六一妈妈对宝贝说的话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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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七年来,大气法对防治我国的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1、促进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领导;2、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3、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用;4、大气污染的防治取得一定成效。1986年全国32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平均为560微克/立方米,1992年降为345微克/立方米,降低了38%。钢铁、水泥、电力等排尘大户在产量翻番的情况下,排尘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还有所降低。
  但是,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现行的大气法逐渐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做出修改和补充:
  第一、全国大气污染从总体上看,仍然十分严重,而现行大气法显然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实际情况表明:长期以来污染危害最大的烟尘、粉尘从总体上看依然十分严重,由机动车尾气造成的新污染和二氧化硫污染正在急剧发展。在城市烟尘、粉尘污染方面,据参加全球大气监测的北京、沈阳、西安、上海、广州五个城市的监测资料,大气中的悬浮颗粒物的浓度分别是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的三至九倍,均被列入世界污染最严重的前十个城市之中。而这五个城市在我国还只是属于中等污染的城市。目前,全国500多个设市的城市中,大气环境质量全面符合一级标准的城市不到1%。酸雨污染方面,我国迄今未采取什么治理措施。由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的大部分地区所形成的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除西南、华南酸雨区外,近年来又形成了以长沙为中心的华中酸雨区,厦门、上海等华东沿海酸雨区和青岛等北方酸雨区。据估算,仅西南、华南酸雨区因酸雨造成林木死亡、农业减产、金属腐蚀的经济损失每年即达140亿元。
  几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加上我国国产单车尾气排放量比美国、日本等约高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以至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机动车造成的污染急剧增加。以北京为例,目前汽车保有量为77万辆,虽仅为东京和洛杉矶的十分之一,但所导致的一氧化碳、碳氢化
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总排放量已超过这两个城市。在我国不少城市,机动车污染对人体健康已构成严重危害。
  大气环境不断恶化的现实情况表明,必须扩大大气法的适用范围、突出污染防治的重点对象,对此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条款,并保证得以实施。否则,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及煤炭等矿物燃料的使用不断增加,我国在下一世纪将会成为世界头号污染大国。
  第二、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各级政府的职能也在相应转变的过程中,大气法中一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现行的大气法在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职责方面,与实际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目前,各级政府既没有足够的法律和行政手段迫使造成污染者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标准,更没有有效的筹集和分配资金的机制,以引导社会各方控制污染。一些综合经济效益很好的公共环境工程因缺乏资金而上不了马,从而不能切实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公共利益。近几年我国用于污染防治的投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其中来自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资金很少。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把保护公共的环境利益确立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机制。在大气法中,应当补充这方面的规定。
  第三、在现行的大气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过多,难以操作实施,致使大气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国家的政策宣言。我们应在立法目标、行为规范、法律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比较明确、比较具体的规定,以免使法律流于形式。
  第四、自大气法实施后,我国又相继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保护全球大气环境的国际条约。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中国政府提出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的主张,并承诺愿为此而积极努力。前不久,国务院又制定公布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内容的《中国21世纪议程》。国际社会要求我国采取行动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我们应在大气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有效履行。
  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修改大气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修改大气法的过程
  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不久,就开始着手大气法的修改准备工作,并确立修改工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与深化改革相结合,保障和促好听英文歌曲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拓宽管理领域的同时,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严重污染大气的突出问题;既考虑保护环境的需要,又考虑现实可能;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大气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将其列入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为了落实这个计划,人大环资委成立了以主任委员为组长的大气法修订专门小组;为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又将立法前期的大量准备工作,委托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大学、科研机构承担。参与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的人员先后达上百人之多。与此同时,中国环境报开辟专栏,发动全国公众为大气法的修订献计献策,先后征集到几百条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给我们以很大的启发。
  在前期起草工作告一段落的基础上,由人大环资委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委员们在肯定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大气法修订专门小组召开有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环保局、武汉大学等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然后,再次发往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表明,绝大多数单位对《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主要修改措施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是必要的、可行的。同时,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大气法修订专门小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并根据这些修改意见,又组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修改草案,并再次提请人大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委员们在审议中,强烈要求新的大气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必须作出强有力的规定,一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审议通过大气法修改草案,同时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具体修改意见,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修改草案。
  为了修改好这部法律,全国人大环资委先后六次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先后三次到天津、山西、广东专门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并走访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订工作中,还将一些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做了通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主要意见,一是在防治大气污染工作中,不仅要发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而且要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二是要加大法律责任的力度,严格处理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我们按照这个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
  三、大气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关于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发达国家比较普遍实施的一项制度,是政府控制污染者的一个主要法律环节。我国在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水污染控制领域实行这项制度,近年来又在十六个城市进行了实施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试点情况表明,以浓度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具有普遍推广意义。修改草案规定“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和时间排放大气污染物。”修改草案这样规定,主要是要求在全国普遍实施这一制度,并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向排污单位申明应遵守的法律准则和环境标准,允许它们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排放污染物。
  关于如何具体实施,草案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成果形式
  2、关于排污收费
  修改草案对排污收费制度作了较大更改,在“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修改草案的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污染者负担”这一世界通行的环保原则,要求凡排
污就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为推动排污单位逐步削减污染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手段,为地方政府防治污染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并因此而强化了大气作为重要的环境资源,必须有偿使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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