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9.28
∙【字 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6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六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2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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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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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任免。
恋爱先生演员表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其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创业名言大全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列人员: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应当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省人
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死神十刃图片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省长中提名,决定代理省长;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
(三)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监察委员会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提名,决定代理主任;
(二)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提名,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提名,任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开远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提名,决定代理检察长,并分别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任免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拟任职的,应当报送提请任职报告,并附拟任职人员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照片等材料;提请拟免职的,应当报送提请免职报告,并附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照片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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