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篇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不
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等。
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鸟类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即村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区别于乡、县、市等的任期五年)。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
3、村民选举委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一般是三至七个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产生方式有三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呢?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
(二)、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问题是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选民资格问题更加复杂。针对这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
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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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候选人资格。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最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意增加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当然,这个要求仍然较为宏观,在实际工作中仅是一个参考标准。
4、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实行差额选举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对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如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五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三人,那么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为两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为四人以上。
5、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这次修订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可以通过直接与村民见面的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履职设想,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取张贴竞选演说、竞选承诺书的方式。
6、投票程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说,
投在票箱中的票超过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选举有效,竞选人获得投进票箱里的过半数赞成票,直接当选。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选民的半数。
篇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李清娥时间:2011年6月13日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二)村民委员会是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汪苏泷好听的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改革开放的历史意义
4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山东好玩的地方5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
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wwe2011名人堂
6 、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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