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2年)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7.29
水浒传主要人物【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2修正)
 
路过心上的句子(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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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哪种面膜美白效果好第三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代表法等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其委托的副主席批准。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人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第六条 代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始得发言。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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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全体代表书面要求撤回,或者部分代表书面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法定人数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问题的规定,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余世维语录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有关说明。
  代表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再次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二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提出,一事一案,明确具体,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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