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1.15
梦见坠机∙日剧双男主大尺最火电影【字 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13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菏泽邮编∙【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13号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15日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综合、报告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区、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配
合做好平台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等的联系、协作。
  第九条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根据需要对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备案
  第十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应当依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其他应当依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
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区所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备案。
赵本山喜剧电影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土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通过常委会公报和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在十五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同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只能制定法律、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英语4级成绩查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