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10
∙【字 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
∙【施行日期】2022.01.1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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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4号
十大网络游戏排行榜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1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选举、补选、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抽油烟机哪个品牌好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黄冈景点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众的意见建议。
会计从业资格证报名条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开展视察、同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座谈、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询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参加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花带来的美好心情说说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卫戍区召集本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选举准备工作,讨论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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