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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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牛年 取名【公布日期】2022.01.27
【字 号】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9号
【施行日期】2022.01.27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9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27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2月1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2月22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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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30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关于水的成语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并发布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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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通过并公布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代表变动情况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还应当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草案。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召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书面通知代表。
车辆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听取人民众的意见和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处、议案审查委员会。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秘书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报告或者处理意见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等。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还应当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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