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青、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青、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3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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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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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严青;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如何做酱牛肉严青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严青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年级下册数学期末【代理律师/律所】韩鲜叶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刘霞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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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韩鲜叶刘霞 
【代理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严青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首先,上诉人提交的该录音为本案一审立案前录制,但在一审过程中未提交,并非新证据。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经审查,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提供劳务时间作出认定,被上诉人虽于2018年12月23日经会议研究决定向上诉人发放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工资补贴,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上诉人可另行与被上诉人协商在此之后的工资补贴。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奖金的发放和分配依据,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苏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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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系与上马街道签订《社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自2011年7月起由上马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由上马街道和人社局按月支付上诉人工资及补贴,并无拖欠。虽然上诉人
经上马街道指派到被上诉人处从事社区相关工作,但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或有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劳动报酬。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参考两委成员工资标准向其发放2000元/月的劳动报酬,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提供劳务时间错误问题。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提供劳务时间作出认定,被上诉人虽于2018年12月23日经会议研究决定向上诉人发放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工资补贴,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上诉人可另行与被上诉人协商在此之后的工资补贴。关于上诉人主张农保转社保及清产核资专项奖金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奖金的发放和分配依据,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利息问题,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3元,由上诉人严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53: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0年9月25日,北张社区会议记录载明,经两委研究决定,同意聘请严青到社区工作,担任文秘工作,协助财务工作,工资待遇同社区工作人员待遇。2010年9月26日,北张社区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严青到社区工作,担任文秘工作。严青与北张社区约定工资每月1800元。    2、2011年7月开始,由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为严青缴纳社会保险。严青与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上马街道)签订劳动合同,由上马街道安排严青在北张社区从事社区协理员工作,合同约定由上马街道每月向严青支付岗位综合补贴。上马街道劳保中心填报的《城阳区社区协理员岗位补贴发放花名册》记载了自2013年1月起严青的工资发放情况,严青的工资及补贴由上马街道和人社局发放。    3、2018年12月23日,北张社区会议研究决定,严青工资补贴从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按每年7000元的补贴标准,共计42000元,该款项严青尚未领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严青与上马街道签订《社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问题达成合意,自2011年7月起由上马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为严青缴纳社会保险。严青受上马街道安排,到北张社区从事社区协理员工作,由上马街道和人社局支付工资及补贴,严青与北张社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故严青向北张社区主张劳动报酬于法无据。北张社区经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按照每年7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付严青,共计42000元,该补贴经北张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严青主张农保转社保及清产核资专项奖金,一审法院认为,严青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奖金的发放和分配依据,故对严青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严青主张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北张社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青42000元;二、驳回严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由严青负担1793元,由北张社区负担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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