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风娟、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2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
病假工资计算【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风娟;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风娟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弱不能报的专业【当事人-个人】于风娟
【当事人-公司】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晓亮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王钰祺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晓亮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王钰祺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电视剧无间演员表介绍马晓亮王钰祺
【代理律所】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于风娟
尨【被告】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长春特美食【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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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员工承诺书》载明,被上诉人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示,上诉人亦签名确认;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4日手写《申请》:“因本人原因自10月9日至10月24日没按规定请假,已属旷工,还想在公司工作,申请公司按事假处理,请批准",《申请》载明上诉人自认旷工的事实。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对一审其他判项,双
方均未提出上诉,视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于风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43:37
作文怎么写【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于风娟与单县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自该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凤娟被单县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三祥科技工作,于风娟在单县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18日,于风娟派遣期间的工资由三祥科技代发。2013年9月1日,于风娟与三祥科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三祥科技自2013年9月开始为于风娟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至2019年10月。于风娟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161个月,于风娟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三祥科技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18年和2019年的6月至9月,三祥科技分别向于风娟发放的月工资中包含高温费
160元。于风娟对裁决书裁决的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600元、2019年1月1日至10月24日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251元均无异议。于风娟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应发工资为3425元。 2019年9月28日下午4点左右,于风娟和同事杨红在三祥科技车间内因工作事情发生争吵。2019年9月29日,于风娟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中心卫生院CT检查,CT诊断报告单显示,颅脑CT扫描未见异常。经王台镇派出所调解,2019年10月8日于风娟与杨红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杨红同意付给于风娟医疗费等所有费用100元,双方调解结案。 2019年10月21日,三祥科技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于风娟发放通知书,通知书记载:“于风娟女士:您自2019年10月14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职至今,已旷工8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请您于2019年10月24日前回公司办理相关事宜,否则公司将依法和依据公司的规定作出处理。"2019年10月25日于风娟签收了该邮件。 2019年10月21日,于风娟到三祥科技谭统,谭统让于风娟交齐事情经过和认错书2份材料,于风娟认为自己没有错,只交了一样。2019年10月24日,在于风娟和三祥科技人事孙燕的谈话录音中,于风娟说,前天(2019年10月22日)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要给我送个快递,我说我没在家,这不联系了一个地址呢去拿着了。孙燕回答:你不来公司,你旷工了吗。咱所有员工都签了,你的没到,你把打卡管理规定什么的,签一下吧。于风娟说,我没在这儿,我签什么
字。孙燕说,这个考勤管理制度,2018年8月24日签的,于风娟这三个字是你签的吧。于风娟说,嗯,是啊,当时也没看也不知道。同日,在于风娟和孙燕的第二份录音中,孙燕告诉于风娟,解除了合同了,解除是肯定的。都没有岗位,不是有个合适的岗位才行啊,加上你旷工,严重违纪。于风娟说,旷工是有原因的,要是不打仗,我那会还旷工了?孙燕说,那打完仗呢?于风娟说,那不是你们要解除我和他我不同意么,这不拖着吗,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我在家等结果,加上头痛、头晕,不好受。 2019年10月24日,于风娟向三祥科技提交申请一份,载明:因本人原因自10月9日-10月24日没按公司规定请假,已属旷工,还想在公司工作,申请公司按事假处理,请批准。说明:身体不舒服,医院没给开休明,所以申请按事假处理。 2019年10月24日,三祥科技给于风娟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记载:于风娟女士:您自2019年10月09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连续旷工14天,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为此公司决定自2019年10月24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您于2019年10月25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至此与单位无任何劳务纠纷。2019年10月24日三祥科技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于风娟于2013年9月入职三祥科技,其要求三祥科技支
付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8月期间的加班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于风娟要求三祥科技支付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加班费,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加班的证据,故,对其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于风娟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600元、2019年1月1日至10月24日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251元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对上述数额,予以确认。 根据三祥科技提交的工资表,三祥科技已向于风娟支付2018年、2019年6、7、8、9月的高温补贴,于风娟再要求三祥科技支付2018年、2019年的高温补贴,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于风娟虽对三祥科技提交的工资表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于风娟2013年9月入职三祥科技,要求三祥科技支付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8月期间的高温补贴,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于风娟未提交证据证明三祥科技未支付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高温补贴,对其要求三祥科技支付2013年至2019年的高温补贴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于风娟学习了《员工手册》,根据《员工手册》第三节第五条第(二)“旷工三天含以上者,公司有权辞退"的规定,于风娟在2019年10月9日-10月24日未请假,也未上班,已属旷工,三祥科技依据《员工手册》解除
与于风娟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风娟要求三祥科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三祥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于风娟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600元、2019年1月1日至10月24日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251元。二、驳回于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三祥科技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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