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刑讯逼供引发的思考
由刑讯逼供引发的思考
作者:白海英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电脑休眠·下半月》2014年第12
        要:刑讯逼供问题由来已久,中西皆然,其存在曾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还曾一度是国家控制犯罪与展现统治权威的有效策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以及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思想的广为流传,刑讯逼供臭名昭著,逐渐被世界各国立法所禁止。本文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以及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作了相关论述,以期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信仰法律、坚守法治,始终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车险保险险种
        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以及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引起了民众极大的愤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随着这些冤假错案的重新审判,作为冤假错案标签的刑讯逼供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基于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针对此法条两高手提电脑如何设置无线上网随即分别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那年花开月正圆结局等关键词做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很明显高检与高法对刑讯逼供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解释方法和策略,笔者非常认同万毅教授在其《无解的司法解释大理旅游景点两高问候语简短最美的句子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解释》一文中的观点:高检《规则》对刑讯逼供的解释更具科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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