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绍兴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怕的拼音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并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复投入。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 市、县(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县(市)共享平台建设。
理学学士  第七条 市、县(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电脑学习方法  第八条 共享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联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和上、下级共享平台;
  (二)处理、集成、整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四)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
新高考志愿填报  第九条 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省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绍兴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以下简称“交换和共享目录”)的要求,向服务机构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下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具体提交办法由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交换和共享目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需要调整的,由市、县(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县(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因建设、管理和专项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季度向当地服务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q签名 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市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由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市、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及整合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间数据。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管理和档案建设,确保数据资料安全。
  第十六条 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建立公众地图网,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对用户提出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需求,应当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 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提供地理空间数据。
  第十九条 需要共享地理空间数据应用与开发于专业地理信息应用系统的,原则上采用在线共享。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按照数据保密情况在专网、政府内网、互联网实施在线共享,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支持。需要共享地理空间数据用于日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的,可以采用非在线共享方式。
  第二十条 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组织整合或者采集地理空间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空间数据的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经集成、整合后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运行机制,加强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共享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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