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所有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三国梦之大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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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营房小学退休教师,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共青团入团誓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于**********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原告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被告***腾退上述房屋。**于**********作出***********民事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向**提出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提出上诉称:1、依法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直接改判确认坐落于******归上诉人所有,并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恢复到上诉人名下,要求被上诉人***及家属倒出涉案房屋返还给上诉人。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关键**认定错误,导致对权利冲突情况下优先保护顺位的错误判断。二、一审判决不论对上诉人要求房屋确权的物权保护请求还是要求回复房屋登记的债权保护请求,都应当优先于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债权而给予保护。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买受涉案房屋的可保护利益评价存在以下错误:其一,本案不存在对***“外部社会交易秩序”的保护问题。其二,一审判决作出***受让房屋善意的**推定没有前提**基础。相比于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债权,上诉人对房屋请求确权的物权请求及要求恢复更名的债权请求都具有优先保护的利益。
被上诉人***辩称:1、一审法院案件**认定清楚正确,**********两名被上诉人在中介的主持
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被上诉人***缴纳房屋购买定金和第一笔购房款后双方经过协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同意***搬入涉案房屋,因此该**一审法院认定非常正确,上诉人一直强调***是在*****交纳全部房款后搬入,是自己主观臆断,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上诉人不是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人,不享有物权,在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录音中,上诉人夫妻明确承认购买案涉房屋,进行诉讼,都是被借名,自认案涉房屋不是上诉人夫妻购买的,这份录音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通过虚构**妄图通过诉讼的途径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归为己有,这一点请法庭重视,够成虚假诉讼,被上诉人希望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且综合整个案涉房屋原始购买的过程,合同签订人是***,房屋备案人是***,取得不动产权**登记人也是***,因此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人是***,上诉人不是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人,不可能是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3、**********,***审查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等相关材料,确认案涉房屋系***所有,因此予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经房产部门审查和同意,双方买卖合同予以备案,***缴纳了相关契税。*******,双方办理完成了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因此这次购买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不存在审核瑕疵,法院应保护其正常的交易行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法院驳回其上诉。2、***善意取得涉案房屋;***与不动产登记房主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实际占有使用。3、***与***之间的纠纷产生是基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双方的债权纠纷与涉案房屋及***无关,且双方是亲属关系;四、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据以认定的**,向上诉人明确解决其与***之间纠纷的**,***认为非常正确,且与***的涉案房屋无关联性。综上,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灰灰的什么
记叙文顺序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是坐落于******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2、要求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恢复到原告名下(虽然这一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了,但是也需要提一下);3、要求第三人及其家属倒出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中国八大菜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二姨母。*****8、9月间,原告经手购买了案外人*************开发的“*****”两套房屋,一套以原告为购房人,另外一套即涉案诉争房屋以被告为购房人,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署了**。该涉案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142.0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995865元。购房后,原告经手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购置
了家用电器,交纳了一段物业费,又于*********将房屋租赁给案外人***居住使用,收取***租金(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分别于*******、*******、*******收到转账)。由于相关购房材料在原告手中,被告于**********通过补办方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18年4月至5月初,被告要求案外人***搬离涉案房屋,案外人***腾退房屋。**********,被告通过**************(以下简称“金钥匙房屋中介所”)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121万元的价格把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后又将价格协商至120万元。同日,第三人***向金钥匙房屋中介所交纳2万元购房定金。因被告着急用钱,第三人于**********前后支付被告30万元房款。**********,被告***作为出卖人,第三人***及丈夫***作为买受人,共同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取得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加盖交易管理专用章的编号2***********《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第三人***及丈夫***作为共有人在***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交易税务所为涉案房屋买卖权属转移缴纳契税11929.94元。**********,被告***与第三人***及丈夫共同至不动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11时51分12秒,第三人以****尾号0227账户转账支付被告***购房尾款88万元。同日,被告***为第三人出具收到120万元房款《收条》1张,金钥匙房屋中介所***作为见证人在《收条》中一并签字。此时,第三人已经取得涉案房屋钥匙并入住涉案房屋。被告与第三人办理涉案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
新都旅游由于**应原告申请,于**********查封了涉案房屋(查封登记时间为15时47分52秒),导致被告与第三人就涉案房屋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转移变更登记。金钥匙房屋中介所发现涉案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未成功后,自被告处追回30万元购房款,至今保存在中介所。现房屋仍由第三人居住使用。*****,原告依据***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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