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炯、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炯、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0 
【案件字号】(2021)冀01民终9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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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靳建军张洁陈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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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荆什么意思【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炯;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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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炯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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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张炯 
【当事人-公司】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八大名酒【代理律师/律所】付园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园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园王皓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张炯 
【被告】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张炯上诉称其应得赔偿金所依据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应为自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包括税前12个月工资68280.52元和2019年一次性年终奖金7200元)来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因此,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张炯应获得赔偿金标准所依据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应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7200元,即广汇公司应当支付张炯的赔偿金数额为6290元×4年×2=50320元。    关于上诉人张炯主张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实行的标准为工作时每日不超八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星期六和日为休息日。上诉人张炯称在被上诉人处上班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张炯提交了其在2016年-2020年期间的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工作日志,其中写明了部分休息日时加班工作和活动内容,其中,有记录的为2016年10个休息日加班,2017年20个休息日加班,2018年40个休息日加班,2019年38个休息日加班,20
20年4个休息日加班及3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有112个休息日加班,3个法定工作日加班。被上诉人虽对此不予认可,但仅凭其提交的证据即2019年12月28日和2019年10月14日的火车票报销凭证等,并不能直接否定上诉人加班的事实,上诉人张炯提交的工作日志内容具有真实客观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被上诉人所掌握的能够证实上诉人张炯的真实考勤情况记录,其未向本院提交,另结合上诉人的工作日志、出差申报OA、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认定张炯存在加班之事实,故原审对张炯加班事实情况认定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张炯2016年7月-2016年9月工资为3000元/月,2016年10月-2018年3月工资为4400元/月,2018年4月-2020年4月为6290元/月,其中,2016年7月-2016年9月休息日加班3天,2016年10月-2018年3月休息日加班38天,2018年4月-2020年4月休息日加班71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张炯的加班费计算应为休息日加班为(3000元/21.75天×3天+4400元/21.75天×38+6290元/21.75天×71天)×2=57268.6元,2020年4月4日-2020年4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即(6290元/21.75天×3天)×3=2602.8元,共计59871.4元。    综上所述,张炯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19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19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张炯赔偿金50320元;    四、被上诉人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张炯加班费59871.4元;    五、驳回上诉人张炯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张炯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5: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3日,河北华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炯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约定张炯在河北华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习,实习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河北汇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张炯(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6年7月1日起至2
019年6月30日止,甲方安排乙方在行政岗位工作。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8年10月1日,河北汇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张炯(乙方)、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该协议约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乙方的劳动关系转入丙方并与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及甲方双方于2016年7月1日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变更为丙方;丙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乙方基于其之前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在甲方的连续工作年限计为其在丙方的连续工作年限。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8年10月1日,广汇公司(甲方)与张炯(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作岗位为区域行政主管,工作地点在石家庄,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9年5月11日,广汇公司(甲方)与张炯(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续签三年固定期限,新的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聘用岗位为行政主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之规定相同,在本合同期内仍然有效。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张炯的月应发工资数额分别为6190元、6091.82元、6169.04元、6080元、6010元、6083.08元、6290元、6210
元、5760元、3300元、5167.69元、4928.89元。2019年6月19日,张炯申请年休假2天,经审核批准。2019年9月2日,张炯申请年休假3天,经审核批准。2020年4月24日,广汇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陈琳与张炯就岗位调整进行沟通,但双方未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陈琳通知张炯代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琳的工作职责包括人员聘用及解聘。2020年4月24日之后,张炯未再到岗上班。后申请人张炯因与被申请人广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向石家庄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544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加班费14847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未休年休假工资606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4月24日工资13200元;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石家庄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石高劳人仲案[2020]01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619.84元;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年休假工资2467.81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庭审中,张炯主张在2016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周六及部分节假日均加班,提交了员工出差申请、聊天记录、2016年部分考勤等用于证明该事实。广汇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明年今日谁还等待
不认可,对张炯的加班主张亦不予认可,称张炯差旅费报销单、休假申请但明显与其出差申请单相矛盾,不存在加班事实,其提交了员工手册、职工大会决议书、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出差火车票、北京宝信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张炯对员工手册、职工大会决议书、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不认可;对出差火车票称其主张的加班时间中不含差旅时间;对情况说明不认可。庭审中,广汇公司认为张炯在2018年当年未休年休假,但2019年所休5天年休假系安排其2018年未休年休假期,但未提供证据。张炯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2019年所休为当年年休假。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续签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劳动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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