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彬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彬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1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倩女幽魂射手技能
【审理法官】田丽丽韩尚达邓宏涛 
【审理法官】田丽丽韩尚达邓宏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文彬;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李文彬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怎么转账【当事人-个人】李文彬 
【当事人-公司】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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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文彬 
【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平煤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文彬200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带薪休假工资21000元;二、平煤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文彬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出差住宿补助108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隶书福字图片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平煤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文彬200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带薪休假工资21000元;二、平煤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文彬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出差住宿补助10800元。    一、关于李文彬诉请带薪休假工资的问题,在一审诉讼期间,李文彬认可2008年至2018年期间其带薪年休假已休。对于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李文彬未能提举有效证据证实此期间被上诉人未足额支付带薪休假工资,亦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推翻被上诉人平煤公司出具的李文彬工资表中记载的发放工资情况。关于上诉人李文彬要求平煤公司支付200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带薪休假工资2100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出差住宿补助费用的问题。李文彬上诉称,被上诉人平煤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出差住宿补助10800元。经查,2018年5月,平煤公司将李文彬安排至山西朔州工作,平煤公司负责李文彬食宿,李文彬未能提举其他证据证实双方曾对出差补助
事宜进行过约定。现李文彬主某某煤公司支付出差补助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文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3:12: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1990年至2018年3月,李文彬先后在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古山煤矿、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工作。    2018年4月至今,李文彬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工作。    2018年5月,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朔州管理部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生产项目合同》,并将李文彬安排至山西朔州的该合同项目生产中工作,平煤公司负责李文彬食宿,双方未就出差住宿补助事宜进行约定。    2019年1月22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煤矿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红矿办【2019】1号),涉案内容为:一、放假安排:国兴项目部:2019年1月27日至2月17
日放假,其中:国兴掘进一队、国兴掘进二队1月27日-2月21日放假(除法定假期及双休日外,其余为带薪休假)。    平煤公司提交的李文彬2008年-2019年工资表显示,其中无出差住宿补助项目。    2019年6月,李文彬向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文彬200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带薪休假工资42700元;2.平煤公司支付李文彬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出差食宿补助10800元。2019年7月5日,该委员会作出赤劳人仲字(2019)171号仲裁裁决:驳回李文彬的仲裁请求。    2019年8月20日,李文彬又向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开始支付李文彬带薪休假工资每年20000元;2.请求平煤公司支付李文彬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出差住宿补助10800元,并裁决平煤公司按月支付李文彬自2019年5月19日至退休时的出差补助金。2019年8月27日,该委员会作出收到仲裁申请书通知,告知李文彬5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文彬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普洱茶生茶和熟茶的区别一审法院认为,李文彬、平煤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平煤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文彬200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带薪休假工资21000元;二、平煤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文彬2018年5月
18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出差住宿补助10800元。    一、关于李文彬诉请带薪休假工资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依据上述规定,李文彬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通过庭审查明,2008年至2018年期间,李文彬的带薪年休假已休;对于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事宜,平煤公司已经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作出明确安排,李文彬在庭审询问时称未休假,后又陈述已经休假,平煤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前后自相矛盾;李文彬未提交证据证实此期间平煤公司未足额支付带薪休假工资,其亦不能提交证据推翻平煤公司出具的李文彬工资表所载明的工资情况。故对李文彬要求平煤公司支付200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带薪休假工资2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李文彬诉请出差住宿补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李
文彬要求平煤公司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出差住宿补助10800元。此期间,李文彬将平煤公司安排至山西朔州工作,由平煤公司负责李文彬食宿,但双方就出差住宿补助事宜未进行明确约定;李文彬称其工资台账中有出差住宿补助项目,但从平煤公司提交的李文彬工资表中并无此项目,李文彬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在既无法律规定及制度规定,又无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李文彬要求平煤公司支付出差住宿补助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文彬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平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交了带薪休假通知、李文彬工资表
等证据,完成了举证义务,能够证实其已经安排休假,并足额支付李文彬工资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文彬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李文彬为证实其主张成立,提交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工资发放卡一张,证明在企业统一安排休假时,被上诉人只发放了基本工资,没有按照实际工资进行发放。被上诉人平煤公司质证称,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在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已经安排了上诉人的带薪年休假事宜,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2019年下半年的工资条,不能证明其2019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因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发放卡并不是只记载基本工资一项,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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