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新东与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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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新东;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
【当事人】任新东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新东
【当事人-公司】九月再见十月你好语录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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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继勇
【代理律所】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任新东
【被告】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能够证实双方对工资组成部分进行了约定,上诉人所提异议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一审表述是指月工资已足额发放,该认定有工资表予以证实,故上诉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双方虽然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未协商一致,应视为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也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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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 1.上诉人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支付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12月25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63620元;(2)请求支付上述期间休
公共账号申请息日加班工资60413元;(3)请求支付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586;(4)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3000元/月×3月×2倍);(5)请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石劳人仲裁字(2020)2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对上诉人主张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7310.34元(3000元/月÷21.75天×99天×200%);(3)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41元(3000元/月÷21.75天×27天×300%);(4)对上诉人主张的第四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5)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转移,不予支持。 2.一审中,上诉人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3000元/月×3月×2倍)”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3000元/月×3月)”。 3.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6日签署、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未列明解除原因,且被上诉人未将该证明书出具给上诉人。 4.上诉人2019年1月至12月的平均工资为2830.69元〔2558.91元+4033.69元+2678.91元+2678.91元+2678.91元+2858.91元+2693.78元+2110.32元+2835.32元+2820.32元+3185.00元+2835.32元)÷12个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也进行了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一审关于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上诉人从事保安员的工作岗位,其工作性质不同于八小时工作制人员。首先,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可以合理安排时间并在值班室适当休息,生活需求基本可以满足。其次,除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被上诉人其余工作时间的工作任务相对较轻,具有值班的性质。再次,保安员的每个班次均有两人,保安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轮换。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计划内加班费”,可以视为支付给上诉人的“值班补助”。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是,一审法院认定保安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事实依据不足,予以纠正。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每周休息一天,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被上诉人不能证实已向上诉人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35天的加班工资14482.76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支付其5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上诉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与经济补偿
金不同,仍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本院应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被上诉人虽然认为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已经事先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被上诉人也未依法向被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因此,本院认定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年限为二年六个月零十五天,依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应按每月2830.69元的工资标准的二倍,支付上诉人三个月的赔偿金,计16984.14元。上诉人仅请求支付赔偿金9000元,系对请求权的处分,本院无异议,予以支持。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就石劳人仲不字(2020)249号仲裁裁决书第五项裁决即“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转移,本委不予支持”提起诉讼,视为对该裁决项予以认可,一审未予确认并判决,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任新东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8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原告任新东与被告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新东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482.76元(3000元/月÷21.75天×35天×300%)”;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8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任新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任新东赔偿金9000元; 四、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为上诉人任新东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上诉人任新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任新东已预交),由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负担(给付上诉人任新东的时间同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1:18:43
abba【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国力源公司于2012年05月21日依法在石河子市莫索湾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任新东自2017年6月10日进入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内容为看守大门、打扫卫生及车间巡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续订两次合同后终止期至2020年6月8日。原告月工资3000元,工资组成中为基本工资1860元、绩效工资140元、计划内加班费1000元。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止,被告为原告足额发放工资。2019年12月26日,因原告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当日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另查明,原告工作性质为保安,被告公司共有多名保安,每班两人,每人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2020年10月9日,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对原告的申请做出石劳人仲裁字(2020)249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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