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与戈洋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与戈洋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书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6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成杨剑顾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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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工商银行登陆密码杨成杨剑顾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戈洋漾 
滴答滴答【当事人】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戈洋漾 
【当事人-个人】戈洋漾 
【当事人-公司】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 
【代理律师/律所】巢红喜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巢红喜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巢红喜 
【代理律所】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 
【被告】戈洋漾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开照相馆应否向戈洋漾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开照相馆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要审查戈洋漾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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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开照相馆应否向戈洋漾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王开照相馆上诉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王开照相馆已经与戈洋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开照相馆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要审查戈洋漾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本案中,戈洋漾在王开照相馆工作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王开照相馆应向戈洋漾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的期间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戈洋漾请求王开照相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自2019年12月1日起的一年。戈洋漾仲裁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3日,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故王开照相馆仍应向戈洋漾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结合戈洋漾2019年1月至11月工资共计37386.34元的事实,一审认定王开照相馆应当向戈洋漾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7386.3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王开照相馆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开照相馆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48:08 
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与戈洋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4民终6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双桂坊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93WM0D。
有关桃花的诗句     经营者:陈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红喜,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戈洋漾。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市王开八达照相馆第一分店(以下简称王开照相馆)因与被上诉人戈洋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4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开照相馆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
改判王开照相馆向戈洋漾支付2019年8月至11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上诉费用由戈洋漾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开照相馆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开照相馆无需向戈洋漾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诉讼费用由戈洋漾承担。上诉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戈洋漾在二审辩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仍不愿意补签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戈洋漾要求王开照相馆支付十一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王开照相馆的上诉请
求。
原告诉称     王开照相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开照相馆仅需支付戈洋漾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戈洋漾承担。事实和理由:戈洋漾于2018年12月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开照相馆为戈洋漾缴纳社保。戈洋漾于2020年7月2日提出离职,于2020年8月向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常钟劳人仲案字[2020]第532号仲裁裁决书。王开照相馆认为,仲裁裁决王开照相馆支付戈洋漾二倍工资差额37386.34元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常中法(2012)3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按月分别计算……”,戈洋漾主张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间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王开照相馆仅需向戈洋漾支付2019年8月至11月之间的四个月二倍工资1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戈洋漾2018年12月1日入职王开照相馆,工作岗位为门市接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戈洋漾工资均通过转账方式发放,2019年1月至1
1月共计发放工资37386.34元,2020年1月22日王开照相馆向戈洋漾发放年终奖1000元,2020年1月23日发放年货福利300元。戈洋漾上班时间为早班8:30-18:00,晚班10:00-20:30,吃饭时间每天休息30至40分钟,平均每天工作9.5小时,每周做六休一,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王开照相馆未向戈洋漾支付加班工资。戈洋漾2020年7月2日提出离职,最后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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