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重、洛阳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5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67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爱丽
【审理法官】付爱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重;洛阳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任重洛阳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重
【当事人-公司】洛阳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小满这天吃什么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教师节的由来【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重
【被告】洛阳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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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直【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任重于2017年6月5日到正商置业公司工作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任重有关双倍工资未超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任重主张的延长工作时间、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问题,任重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不能证明其未在正常工作时间打上下班卡系其加班的事实,且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对正商置业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予以佐证,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结合正商置业公司提交的任重的加班申请、审批流程记录及任重的工资明细等证据,认定正商置业公司已按程序对任重的加班时间进行核算并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故任重有关正商置业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任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大城小事歌词【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任重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2 02:36: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任重于2017年6月5日到正商置业公司工作,部门职务为工程技术部土建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1日,正商置业公司部门负责人吴新付通知任重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发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9年9月18日任重离职。离职前任重每月平均工资10944元。2019年9月20日任重向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0月23日,正商置业公司向任重邮寄《催促上班通知函》,通知任重回到岗位正常上班。任重未予同意,并就经济赔偿与正商置业公司协商,双方未协商一致。2019年12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涧劳人仲案字[2019]第1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正商置业公司在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任重赔偿金54720元,驳回任重的其他仲裁请求。2020年3月9日,正商置业公司向任重转账支付仲裁裁决的赔偿金54720元,任重出具《收条》:“收到洛阳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按涧劳人仲案字[2019]第157号仲裁裁决书赔偿金伍万肆仟柒佰贰拾圆整(¥54720元)"。
庭审中,任重称双方虽然协商,其也接受了正商置业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但其在此之前已经提起诉讼,并未同意收到赔偿金后撤诉。正商置业公司对其主张的双方已协商一致,任重接受赔偿金后放弃本案诉讼权利,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关于任重主张的正商置业公司未向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安排加班的加班费,任重提交部分钉钉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正商置业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对此正商置业公司不予认可。正商置业公司提交了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任重的部分加班申请、审批流程记录及任重的工资明细,证明加班需发起加班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核算加班时长、加班工资,正商置业公司已向任重发放了相应的加班工资。对此任重认可加班有申请和审批流程,但称有的需要审批,有的不需要审批,正商置业公司未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根据正商置业公司提交的任重的工资明细,显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每月工资组成中包含有加班工资,且任重提交的工资卡交易流水中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的工资发放金额与正商置业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每月的工资总额相一致。关于任重主张的其两年未休年休假,正商置业公司应向其支付10日的年休假工资,正商置业公司提交正商集团公司春节放假安排通知,证明任重应享受的年休假,正商置业公司已统一安排在春节放假享有。任重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任重于2017年6月5日进入正商置业公司工作,双方已经
建立劳动关系,正商置业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任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商置业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任重社保尚未转至其单位而造成,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信。正商置业公司未与任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重有权主张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任重应当自2017年7月5日起一年内主张该权利,任重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故对任重要求正商置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正商置业公司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于2019年9月11日单方解除与任重的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任重支付经济补偿金。正商置业公司已经于2020年3月9日向任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54720元,任重也无异议,并且在本案中未就该项主张权利,该院予以确认。关于任重主张的延长工作时间、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问题,正商置业公司提交的任重的加班申请、审批流程记录及任重的工资明细,能够相互印证,并且工资明细与任重实际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流水相一致,该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正商置业公司已经按程序对任重的加班时间进行核算并向任重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任重
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不能证明其未在正常工作时间打上下班卡系其加班的事实。故任重要求正商置业公司支付加班费的相关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任重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正商置业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任重享有年休假。正商置业公司提交的集团公司春节放假安排通知不能证明任重实际享有了年休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任重要求正商置业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任重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为:10944元/月÷21.75天×10天×300%=15095元,任重仅主张12600元,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院依法予以认可。故正商置业公司应当向任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600元。正商置业公司辩称任重、正商置业公司双方已协商一致,任重接受赔偿金后放弃本案诉讼权利,对此任重不予认可,正商置业公司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正商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任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600元;二、驳回任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正商置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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