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爽与长沙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1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33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刘文涛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刘文涛
【文书类型】脱落酸的作用判决书
【当事人】高爽;长沙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梦见踩了一脚屎【当事人】高爽长沙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爽
【当事人-公司】长沙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爽;长沙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复美公司应否支付高爽经济补偿金;二、复美公司应否支付高爽加班工资;三、高爽请求复美公司向社保局补缴社会保险,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是否恰当。
蜘组词俩字【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排名前十手游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复美公司应否支付高爽经济补偿金;二、复美公司应否支付高爽加班工资;三、高爽请求复美公司向社保局补缴社会保险,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是否恰当。 关于焦点一。高爽请求复美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经审查,高爽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明确载明其离职原因为公司缺乏激励机制、干得事情很杂、给公司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等个人原因,并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离职,故其离职原因应以《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为准。其在一审庭审中提出了公司未及时购买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的其他离职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复美公司无需支付高爽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复美公司支付高爽经济补偿金7285.5元,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二。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高爽主张复美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7563.2元。高爽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
的不利后果。经审查,高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爽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高爽与复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高爽月基本工资为3080元,具体工资结构及工资总额详见复美公司的工资表。高爽确认,复美公司发放给高爽的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提成工资、补贴等)中已包含高爽可能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爽加班的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作为计算依据,高爽若有异议应在收到上月劳动报酬发放后十五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高爽对已发放工资金额无异议。”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复美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高爽支付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已包含了复美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爽加班的加班费,高爽并未在劳动报酬发放后15日内提出异议。故,对于高爽主张的加班工资27563.2元,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高爽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
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高爽请求复美公司向社保局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未举证证明社保机构不能补缴且因不能补缴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高爽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复美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处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高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高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动档的车怎么开【更新时间】2021-11-02 20:54:28
高爽与长沙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33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278号嘉玺大厦418房。
员工培训总结 法定代表人:毛忠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爽因与上诉人长沙复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0)湘0111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爽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为:1.复
美公司支付高爽加班工资27563.2元;2.复美公司补缴高爽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复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加班费。高爽在职期间累计54.5个加班日的具体工作内容、日期与时段,高爽在一审中均当庭提交了详实的证据,同时有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劳动合同书》中“合同明确发放给高爽的工资总额中已包含复美公司可能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爽加班的加班费。”违反了逻辑,因为实际加班时长与工作量大小是一项变化无穷的动态指标,而每个月的工资总额基本不变。复美公司企图用僵化固定的经济指标来限制和考核灵活变化的加班,严重背离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高爽若有异议应在收到上月劳动报酬的十五日内提出”的格式条款,更属滥用任性的“霸王条款”。“复美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爽加班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加班必须履行加班报批程序,否则不视为加班。”显失公平。富美公司长期非法侵占包括高爽在内的广大员工8小时以外的休息时间和双休、节假日,否则就以旷工处理。关于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的条款与前面工资总额已包含加班费的制度自相矛盾,不能自圆。二、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补缴社会保险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明显不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复美公司辩称,关于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复美公司在高爽入职
时已告知其缴纳社保的相关问题;关于加班工资问题,高爽、复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有明确约定,高爽对工资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劳动报酬后十五日内提出。高爽在复美公司处上班一年多时间,高爽未在发放工资后十五日内提出过异议;关于经济补偿问题,高爽系主动申请离职,高爽的离职申请有高爽及领导签字,符合复美公司公司离职流程,高爽系个人原因离职,不是被迫离职。
复美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复美公司不予支付高爽经济补偿金。事实与理由:高爽于2018年11月27日入职,2020年5月16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复美公司按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复美公司的上诉请求。
高爽辩称,高爽离职是复美公司压迫员工情况下提出的,离职原因不是由于高爽个人原因。
原告诉称 高爽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复美公司向社保局依规补缴高爽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刻意少缴部分社保缴费4453.14元;2.判令复美公司向高爽支付在职期间54.5个加班工日应发劳动薪酬27563.2元;3.判令复美公司向高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11000元;4.责成复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仲裁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7日,高爽入职复美公司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1.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试用期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2.复美公司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高爽在企划部门新媒体运营岗位工作;3.复美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爽加班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加班必须履行加班报批程序,否则不视为加班;4.高爽月基本工资为3080元,具体工资结构及工资总额详见复美公司的工资表。高爽确认复美公司发放给高爽的工资总额中已包含高爽可能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爽加班的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依据,高爽若有异议应在收到上月劳动报酬发放后十五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高爽对已发放工资金额无异议。复美公司自2019年6月起为高爽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5月16日,高爽向复美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载明:1.缺乏合理的激励制度,入职以来一直没有绩效考核;2.没有帮助公司到正确新媒体定位,干得事情很杂;3.从入职以来一直给公司提出网络推广的改进建议,未被采纳。高爽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离职还另有原因系复美公司前六个月未为高爽购买社保且要求高爽加班未支付任何加班工资。2020年5月21日,高爽从复美公司处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
高爽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复美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2.复美公司退回高爽多扣缴的社保费用1657元;3.复美公司支付高爽从2018年11月27日入职起到2020年5月21日共计47个周末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报酬共计24046元。2020年7月15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驳回高爽的全部仲裁请求。高爽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复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爽主张其在职期间加班54.5个工作日复美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工资,提交证人证言、工资条、工作证明截图予以证明,复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工资条包含加班工资,两名离职人员的证言不足以作为说明问题,工作证明截图是复美公司正常安排的工作,不足以证明高爽加班的事实。另查明,高爽离职前12个月(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857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