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与韩传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与韩传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18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红岩 
【审理法官】孙红岩 
网络连接不可用【文书类型】二建报考条件学历专业要求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韩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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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韩传刚 
【当事人-个人】韩传刚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 
【代理律师/律所】枣子的功效与作用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潘羿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张恒瑞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潘羿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张恒瑞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超潘羿秀张恒瑞 
【代理律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 
【被告】韩传刚  杜鹃花怎么养家庭养法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济南军区二所是否视为已经提起上诉;二是济南军区二所是否应当向韩传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防暑降温费、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回避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济南军区二所是否视为已经提起上诉;二是济南军区二所是否应当向韩传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防暑降温费、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本案中,济南军区二所作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从济南军区二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共同出具的加盖两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可知,济南军区二所对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代为提起上诉的行为知情且同意,是经其授权的有效上诉行为。故,应视为济南军区二所已经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本院应当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第10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根据该规定,劳动报酬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等原因而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而年休假也可视为“定期休假"的一种,因此带薪年休假工资可归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类,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
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该规定,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制定中也明确定义年休假工资为“工资报酬"。因此,综合以上理由,本院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韩传刚于2019年11月15日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济南军区二所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为韩传刚安排了带薪年休假,其应支付韩传刚未休年休假工资。济南军区二所对一审法院认定的2018年、2019年韩传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判令济南军区二所向韩传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715.7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防暑降温费的问题,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防暑降温费为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计发。防暑降温费的性质为法定福利,济南军区二所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韩传刚发放。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未就劳动合同变更形成一致意见,济南军区二所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济南军区二所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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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4 19:32:06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与韩传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18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惠金海,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羿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传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瑞,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以下简称济南军区二所)因与被上诉人韩传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济南军区二所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102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改判不予支付韩传刚经济补偿金115180元、不予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715.70元;不予支付防暑降温费56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韩传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经济补偿金,为落实全军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政策,军区二所按照中央军委的指示将资产及人员整体移交给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下属单位济南融通燕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东源大厦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和人员移交,属于军队内部体制调整,移交后,军区二所继续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经营。移交前,
资产管理公司给职工预留了工作岗位,移交后,职工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韩传刚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岗位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移交之前,军区二所充分告知韩传刚并征求其意见,韩传刚签字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移交到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二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韩传刚不同意移交到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工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韩传刚在军区二所处工作期间内,其已经按照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一审法院支持韩传刚2018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三、关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企业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是自愿行为,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防暑降温费不一定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劳动过程中,军区二所已经提供了降温设备、工作餐、绿豆汤、桶装饮用水等防暑降温福利,韩传刚无权要求军区二所另行支付防暑降温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韩传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济南军区二所的上诉。
原告诉称     济南军区二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济南军区二所无需向韩传刚支付
经济补偿118307.30元;2.判令济南军区二所无需向韩传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715.70元3.判令济南军区二所无需向韩传刚支付防暑降温费560元;4.诉讼费用由韩传刚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传刚于1994年2月入职济南军区二所从事餐饮工作,济南军区二所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其2018年月平均工资为4711.72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430元。2019年11月15日,济南军区二所向韩传刚出具解除劳动(劳务)关系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相关通知对资产移交过程中社会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要求,因韩传刚系个人不愿移交到公司工作的社会聘用人员,济南军区二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韩传刚签收该通知。同日,韩传刚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济南军区二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0元、1994年2月至2019年11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0000元、1994年2月至2019年11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60000元、代通知金4600元及一个月保险1400元、1994年2月至2019年11月15日延时加班费30000元、1994年2月至2019年11月15日防暑降温费15000元、经济补偿240000元。该委经审理后作出济劳人仲案﹝2019﹞8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济南军区二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韩传刚支付
经济补偿118307.30元;二、济南军区二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韩传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1715.70元;三、济南军区二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韩传刚支付防暑降温费560元;四、驳回韩传刚的其他仲裁请求。济南军区二所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时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韩传刚未对裁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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