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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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 号】京建法〔2021〕3号
苹果数据线不能充电∙【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pubg国际服ios 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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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开设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类别包括: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七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 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 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许可证,并且具备能够满足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的师资、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笔试方式,实际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实际操作考核成绩由考评员现场评定。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v/)提出考核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表(原件扫描件,须加盖培训单位和聘用单位公章。样式见附件2);
  (二)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
  (四)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原件扫描件)、个人健康承诺(原件扫描件,样式见附件3);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虚假培训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注册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
准考证。考核时间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考试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注册中心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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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采用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子证书样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4。
  第十六条 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注册中心制定考点的设置标准,符合标准的单位经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点。
  第十七条 实际操作考核前,考点应检查考核用设备、机具的安全性能、指标,检查无误
后方可组织考核。
  鼓励实际操作考点为考核过程中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类别(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架子工等)的考评员和考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须经注册中心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开展实际操作考评工作。
  实际操作考评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章 延期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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