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 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经济适用房定义:
4.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
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
8.1.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
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8.4.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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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生活用纸8.4.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8.4.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义: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8.5.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8.5.3.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
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8.6.冒险岛三转配售户型规定
8.6.1.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
8.6.2.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
8.6.4.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九、受助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9.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9.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附表(2007年11月5日制定的标准)1: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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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9.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4.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申购、选房、出售程序:
10.1.1.申请:申请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10.1.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10.1.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10.1.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0.1.4.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10.1.4.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10.1.4.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10.1.4.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0.1.4.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1.4.9.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1.4.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2.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0.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10.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
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0.5.1.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10.6.申请相关规定:
10.6.1.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
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10.6.2.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10.6.3.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10.6.5.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茶文化知识
10.7.摇号配售:
10.7.1.母亲节是每年的哪一天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10.7.2.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10.7.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10.7.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10.7.5.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10.7.1.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10.8.产权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出售规定:
10.9.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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