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3
【字 号】京兴政发[2008]36号
【施行日期】2008.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8〕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第56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金马奖刘德华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区建委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男生名字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上述规定标准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周六福黄金价格今天多少一克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上述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十一条淮阴卫校分数线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汪峰有哪些好听的歌  第十二条 家庭资产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出售的,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三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各得其所的拼音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具体标准按北京市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核定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
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