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顺政发[2009]23号
江西婺源好玩吗【施行日期】 闽南歌曲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顺政发〔2009〕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区委第23次常委(扩大)会议和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台湾美食  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
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制定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对象相关数据资料。中国十大名校大学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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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区需求和资源状况,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进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区统一筹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到区住保办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依据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范围: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
  2.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农民家庭;
  3.如果申请人为本区农业户口,家住偏远地区,而本人在城区、机场周边等二、三产业就业满三年,工作表现优异,经企业推荐,也可申请。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等相关数据和标准,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另有文件规定允许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其他家庭,申请条件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区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1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1号)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证明书》、《病故军人家属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北京市定期抚恤证》、《北京市定期补助证》、《退伍军人证书》、《复员军人证书》以及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或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使用面积认定。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2.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房;
  3.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4.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照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住房。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对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登记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申请。镇、街住保办对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核定表》由区住保办按统一格式印制。
最耐玩的电脑单机游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
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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