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电容测试方法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1.11.22
∙【文 号】农银发[2001]193号
∙【施行日期】2001.11.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
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2日 农银发[20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0]5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
什么家用净水器好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系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学生公寓等房屋构建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辖国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本、外币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种类、条件和科目
第五条 项目贷款种类。按照贷款用途,项目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及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
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业营业、办公用房等商业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学生公寓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院校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其他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一言以蔽之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资信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项目公司除外)信用等级符合农业银行贷款要求;
(五)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农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六)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好玩的网络游戏推荐 第七条 项目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三)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性质的,应根据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性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用地为划拨性质的,应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性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
(四)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的30%,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开发;对预期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认缴的,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的自有资金。
(六)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的,只能用已建成的工程部分设定抵押权,且抵押率不得超过50%。对以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款项。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
2023年跨年文案图片 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
2.军事设施;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4.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5.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6.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七)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业绩良好,并经农业银行审核认可;
(八)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在房地产类贷款科目中核算反映。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
(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发并通过年检的借款人资质等级证书;
(四)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五)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
(六)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经会计(审计)事务所或有权部门核准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