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的法治化建设
浅谈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的法治化建设
作者:王甜
中医学就业前景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20年第02期
        摘 要: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公权力,而现阶段高速公路的定价标准和收费年限的规定都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而高速公路作为公共设施的一种,理应在兼顾社会公益和经济效益之间寻求平衡。根据现有高速公路收费的现状,笔者简单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法治化建议,希望借以完善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体系。
        关键词:高速公路;通行费;法治化
因为我不知道下一辈子是否还能遇见你        伴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不断推进,公路通行里程的不断增长,民众对于高速公路的需求和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为了实现法治化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现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进行一些法治化建设的探索。
        一、 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法律属性。
        高速公路首先是公共交通设施,其性质属于国有财产。公路的经营者是因为其投资修路
而获得的收费权,但并不能由此否认公路本身的国有性质。因为,一方面收费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由政府机关予以保障实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有擅自违法收费的情况,也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另一方面通行费的标准同样是按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因此收费标准的界定同样是由行政机关通过履行其自身职能的方式予以界定。
        综上可知,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本身带有公法性质,由国家公权力予以保障实施的,并进行有效规制的。无锡旅游景点推荐
        二、 高速公路收费的定价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收费定价标准混乱,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五一国家法定假日几天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不仅规定了听证程序,还需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人民政府审查批
数据分析方法准。这一规定虽然看似严格,但是同时暴露出收费标准的地域特明显。各省市均可依据自身的经济水平、物价水平,制定本地区的收费标准,而全国却没有统一的通行费定价标准。这一不统一性在高速公路上显得尤为明显,特别是针对长途跨省市的通行情况下,同一车辆在不同省市之间行使,其通行费会因不同省市在长度里程、计重计量等计价标准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省市之间的通行费用存在差异。包公断案铁面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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