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修正)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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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6.18
【字 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施行日期】2020.06.1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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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修正)
 
(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加快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七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国道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二)省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行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调整或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修改方案,报
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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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十条 公路建设应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
失踪人口讲的是什么故事  国道、省道的建设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建设资金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
 You belong with me执行。
  县道以下公路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公路建设、改造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取费用。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与公路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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