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宗财、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泰国旅游景点(2020)鲁07民终13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奉纲冯海玲高波
【审理法官】朱奉纲冯海玲高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焦宗财;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当事人】焦宗财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焦宗财
【当事人-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子清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邱亮瑜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子清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邱亮瑜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子清邱亮瑜
【代理律所】和领导出差注意事项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核电站利用什么发电焦宗财;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本院观点】(2018)鲁0785民初4562、4678号民事判决已经对焦宗财与联通高密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及焦宗财主张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问题做出认定,一审驳回焦宗财的上述请求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调查取证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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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鲁0785民初4562、4678号民事判决已经对焦宗财与联通高密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及焦宗财主张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问题做出认定,一审驳回焦宗财的上述请求正确。因焦宗财未失业,故其主张失业金损失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无事实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工资差额、积分绩效工资,焦宗财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
支持。关于基本生活费,因联通高密分公司未为焦宗财安排工作,焦宗财也未到其他单位工作,故联通高密分公司应当向焦宗财支付基本生活费,对联通高密分公司关于不应支付基本生活费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焦宗财与联通高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焦宗财、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均担
【更新时间】2022-08-20 12:59: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焦宗财与联通高密分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简称保时通公司)2009年12月开始为焦宗财缴纳社会保险至今。 焦宗财于2019年4月28日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联通高密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违法确认原联通高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联通高密分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810085.53元联通高密分公司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拒不依法签订
关于环保的英语作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伪造劳动合同给焦宗财造成的月均劳动报酬损失(以法院调查取证的真实结果计算)(11485.92+养老429.18元+医疗107.3元+失业26.83元+个税994.43元+住房公积金818.37元+半年奖.年终奖及大赛奖金2022元/月)×25.5年×2=15884.03×25.5×2=810085.53元。3、支付失业金损失:1730×24个月×80%=33216元。4、支付1994.4至2004.9住房公积金:1000元×单位12%×125个月=15000元;并依法给焦宗财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及相关手续,配合焦宗财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法院调查取证的真实结果计算为准。5、支付2016年、2017年与2018年1月加班费、1995至2004年加班费、2005至2015年加班费:647796.23元。联通高密分公司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拒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伪造劳动合同给焦宗财造成的月均劳动报酬损失(以法院调查取证的真实结果计算)(1)假设2016年度依据“联通高密分公司伪造的工资支付表"中田华刚的2016年度实发工资计算: (103478.52÷12)÷21.75×105×200%=83258.58元; (103478.52÷12)÷21.75×11×300%=13083.49元; (103478.52÷12)÷21.75÷8×(365天×2小时/天)×150%=54266.75元; 2016年合计:150608.82元。 (2)2017年度(11485.92+2022)÷21.75×105×200%130421.3元。(11485.92+2022)÷21.75×11×300%=20494.78元;
(11485.92+2022)÷21.75÷8×365×2小时/天×150%=85006.74元; 2017年合计:235922.82元。 (3)第1个光盘录音(9),及第二个光盘录音一至录音八证实的93年8月至2004年5月焦宗财没日没夜线路施工加班的事实,吃、住在村庄无休息日、节假日。按第三本第2页1995至2004年山东统计年鉴96878÷10年÷12个月=807.32元。(具体加班费也可以法院调查取证的1995年至1998年12月联通员工相同岗位的陈晓东的数额计算,1999年1月至2004年5月联通员工相同岗位的魏元军的数额计算) 休息日加班费:按807.32÷21.75×105天/年×10年×200%=77948.136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07.32÷21.75×11天/年×10年×300%=12248.99元。 工作日延时加班费:807.32÷21.75÷8×(365天×3小时/天)×10年×150%=76208.22元。 1995至2004合计:166405.34元。 (4)2004年5至2010年12月年焦宗财在联通高密分公司处开双排解放兼机房施工传输设备.电力设备安装工作,焦宗财每周工作6天以上,每月均上班26天以上。 休息日加班费:(188097÷6年÷12个月)÷21.75×(52.5天/年×6.5年)×200%=81977.13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8097÷6年÷12个月)÷21.75×(5.5天/年×6.5年)×300%=12882.12元。 具体加班费也可按法院调查取证的2004年6月至2010年12月联通员工相同岗位的王光军的数额计算;2011年1至2011年8月联通员工相同岗位的徐红的数额计算;2011年9月
至2012年4月联通员工相同岗位的田华刚的数额计算;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联通员工相同岗位的徐红的数额计算;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联通员工相同岗位的田华刚的数额计算。 2010年12月至2015年,焦宗财每周工作6天以上,每月均上班26天以上。 6、支付经济补偿金:562635.4元。 7、判决联通高密分公司依法给焦宗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8、支付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174724.33元。联通高密分公司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拒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伪造劳动合同给焦宗财造成的月均劳动报酬损失(以法院调查取证的真实结果计算)15884.03×11=174724.33元。9、支付2018.1月至今及以后各月仲裁、诉讼期间单位应付工资及工资差额571825.08元。联通高密分公司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拒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伪造劳动合同给焦宗财造成的月均劳动报酬损失(以法院调查取证的真实结果计算)571825.08元。10、支付2017.6至12月拖欠的积分效绩工资29855.4元,支付2018.1月至9月奖金劳动报酬2022×9个月=18198元。 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仲裁决定书,以焦宗财的仲裁请求已经高劳人仲案字(2018)第98号裁决书裁决,后高劳人仲案字(2018)第807号仲裁决定书对焦宗财的再次请求不予受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焦宗财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焦宗财要求确认联通高密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确认焦宗财与联通高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联通高密分公司依法给焦宗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及请求联通高密分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项诉讼请求,在(2018)鲁0785民初4562、4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焦宗财起诉属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2018)鲁0785民初4562、46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焦宗财与联通高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焦宗财主张联通高密分公司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焦宗财主张的失业金损失以其失业为前提,而(2018)鲁0785民初4562、46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焦宗财与联通高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焦宗财并未失业,故焦宗财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和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上述仲裁请求所涉的“社会保险争议"仅指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而发生的争议,基于此规定,住房公积金损失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故焦宗财请求联通高密分公司赔偿住房公积金损失,不予支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焦宗财要求联通高密分公司支付加班费、积分效绩工资及2018年1月至9月的奖金劳动报酬,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六、焦宗财在联通高密分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后,联通高密分公司未给焦宗财安排工作确有过错,焦宗财也未到其他单位工作,故联通高密分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费。2018年高密地区最低工资为1730元,联通高密分公司应向焦宗财按每月1211元支付生活费。(2018)鲁0785民初456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联通高密分公司支付2018年2月至9月基本生活费,故自2018年10月份起至发放生活费的条件消失时止,联通高密分公司应按高密地区当年度最低工资的70%每月向焦宗财支付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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