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使用权与处分权[修改版]
第一篇:公民财产使用权与处分权
使用权: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望采纳! 使用权通常由所有人享有,但它与占有一样,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又非所有人享有。例如:借用物虽非为借用所有,但因借用人与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处分权一般应由财物所有人行使对财物的处置,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而依法将留置物变卖的行为就是非财产所有人依法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使用权人对财产是没有所有权的,可以用,但是不属于你,处分权就是东西是你的,你可以用,也可以将该所有权流转,就是卖给别人或送给别人。
王女士的丈夫在车祸中丧生,他QQ邮箱保存着大量两人恋爱、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整理这些以留作纪念,但不知道账号密码。王女士向腾讯求助,腾讯称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属于遗产继承范畴。网友们不禁发出疑问,QQ和空间究竟
是谁的财产?这些财产能否继承呢?
QQ资料、数据等属个人财产
QQ是一种在线程序,程序的所有权归服务商所有,并非用户的个人财产。用户注册QQ时都同意了《QQ软件许可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即表明:本“软件”是由腾讯开发。“软件”的一切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除涉及第三方授权的软件或技术外,腾讯享有上述知识产权。这一规定不违反法律,而且也未显失公平,应为有效条款,因此QQ不是个人财产。但用户使用QQ时所产生的资料、数据、图片、游戏装备、道具、Q币及其他虚拟财产,是用户自己劳动或制作而得,属于个人财产。
QQ账号使用权可以继承
《QQ软件许可协议》规定:QQ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QQ账号的使用权。那么QQ账号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呢? 从《QQ软件许可协议》看,并没有排除用户的这一权利,而且从技术上看,只要用户使用正确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除非接到投诉,腾讯无权拒绝用户的登录和使用,因此用户将QQ账号的使用权指定给继承人继承使用,并无不妥。 av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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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继承未得完全认可
自从游戏装备、道具、Q币等虚拟财产产生以后,法学界就曾经广泛探讨过此类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问题。
目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的观点已经被法学界普遍认可,英国等国家的前沿立法也认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我国并未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所有权,继承法颁布实施时,虚拟财产尚未产生,因此法律不可能对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
从审判实践看,对虚拟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的判例常常成为新闻事件,并不具有普遍性,因此,继承虚拟财产尚未得到完全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举证是用户遇到的关键问题
根据《QQ软件许可协议》的规定,腾讯有权保护客户隐私,同时由于没有采取实名制,腾讯有权拒绝不符合登录条件的登录请求。
因此王女士要想继承已故丈夫QQ号的使用权就存在举证障碍。她必须要证明这一账号是其先夫的账号,可问题是她并不能提前登录这一账号以获得相关证据,因此腾讯拒绝向其提供账号内容。
延伸阅读 公民故去 仍存隐私利益
即使该QQ号确实是王女士丈夫的个人账号,如果王女士丈夫并未留下遗嘱授权王女士进入自己的账号,那么王女士能否顺利继承也存在问题。 QQ账号和空间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这种隐私权虽然随着公民的去世而不存在,但其隐私利益仍然存在,它可能影响死者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从而对生者产生各种精神利益的影响。因此,即便王女士是其配偶,也不能当然享有知悉死者隐私的权利。
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之间也可以有隐私,其隐私也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在王女士丈夫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女士不能当然享有进入QQ空间和账号的汽车仪表灯
权利。但该QQ账号和空间中的虚拟财产,例如游戏装备、道具等,应当允许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实践中,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来解决这一矛盾,如果用户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按照遗嘱操作,或将虚拟财产交给继承人,或删除,或移交,或披露个人隐私;如果死者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专业的遗嘱执行人进行操作,所产生的费用由继承人承担。
我国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权的缺失
李某15周岁,是某中学高一学生。因羡慕别的同学有游戏机,曾多次向其父母要求买一台游戏机,但均遭到父母的反对。一日逢父亲出差,李某又向母亲提出买游戏机一事,母亲借等其父亲出差回来再买推脱,并将李某训斥了一顿。李某一气之下拿出自己积攒的压岁钱和零花钱到商场买了一台游戏机,原价1680元的PS游戏机李某最后以1400元价格成交。母亲得知后认为李某胡乱花钱,当即拉着李某往商店退货。售货员解释除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否则概不退货。李某母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的行为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母亲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却暴露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缺失。经过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立法正趋于完善,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则十分薄弱。法律虽然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是虚无的、无法实现的财产权,因为未成年人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财产权本身具有意志性,是权利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 如果人的这种自由意志无法得到体现,那么财产权也就根本无从谈起,而这种自由意志正是通过人对财产的支配和处分来实现的。我国法律恰恰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处分权保护不够。
我国民法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由于行为能力的欠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加以限制。《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设立了监护制度。然而监护制度的本意在于保护,而不是代替被监护人直接享有、行使权利。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往往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未成年人的意志之上。
现行法律体制下,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已然成为其权利行使的一把枷锁。然而对于行为能力的理解却不是僵化的、死板的,也不存在一个确定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对行为能力的理解会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对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民通意见》第3条描述为:“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然而审判实践中法院似乎没有很好地掌握这种灵活性,认定未成年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例如上述案例中,李某已满十五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从其购买商品时讨价还价的行为看,其已经具有一定的生活常识并能理解自己的行为,而法院仅以该笔交易的数额过大为由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似乎并不具有说服力。
对未成年人处分权表现出的“冷漠”,突显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理念过于保守。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固然要得到遵守,但未成年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和社会交易安全同样需要得到维护。如果一味强调行为能力的限制,法律难免会忽视对更为重要的价值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实行案例指导来逐步完善对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权的保护,尊重未成年人合法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非因保护未成年利益之必要不轻易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不得处分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黄甲诉黄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1]
裁判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得遗赠他人。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公民个人财产 公民财产处分
原告:黄甲。
被告:黄乙。
委托代理人:马荣华。 玻璃贴膜品牌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扶养人黄国立系叔侄关系。黄国立生前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规定黄国立死后将其一间半瓦正房及垒好房基石的房基地一处赠给原告。黄国立病故后,被告强行占有原告获赠财产,原告曾多次被告论理均被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一间半瓦正房和建有房基石的房基地一处。
被告辩称,原告与黄国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协议,侵犯了被告合法权益。其理由是,赠给原告房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不属个人财产。另外,该宅基是村委会批给黄国立和被告二人的,经协商所批宅基地在黄国立生前已归被告使用,被告在新宅基地上已建起正房的房基,并于1997年靠临街建起倒座房三间,该宅基地使用权应属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遗赠协议,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死者黄国立与被告黄乙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与上述二人系叔侄关系。黄国立生前与被告黄乙共同所有居住在一层三间瓦正房,黄国立居西,被告居东。1983年11月20日蓟县五百户乡人民政府批给黄国立房基地一处(1992年乡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东西宽11.25米,南北长36.70米),被告于1998年3月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临街倒房三间。1998年8月5日黄国立因无配偶及子女,身患疾病不能自理,故与原告于当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考导游证
一、赡养事项:黄国立已残疾,赡养人黄甲负责被赡养人黄国立的衣、食、住、行、请医治病,养老送终。
二、遗赠财产:油路北东层房西侧一间半(门中以西),西侧宅院前,后院墙不归黄国立所有。1986年批给黄国立油路南房基一处。”协议双方及被告夫妇等在场人均在协议上签名或按了手印。协议订立后原告即履行扶养义务直至被扶养人黄国立于1999年1月2日病逝。原、被告就遗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遗赠扶养协议书,建房批示,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老年人是否依法享有个人财产处分权 来源:作者:
案例:农民向某64岁,早年丧妻,将二男一女抚养成年,子女均在外工作成家。向老汉年老多病无人照料时,邻居柳大嫂当作自己的亲爹一样关心照料,向老汉七十多岁时,因柳大嫂儿子多,无房屋居住,向老汉有四间房,未与子女商量决定将两间房屋赠送给柳大嫂,并当着村上领导写了赠书、办理了房产权转移手续。子女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子女认为这房子是父母的财产,子女都有份。今后房子是子女的财产,父亲无权个人处理,强行从柳大嫂家要回房产证。向老汉没办法只得到乡司法所询问:老年人是否依法有权处分
天然水晶半宝石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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