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婚俗特征概述
民国时期婚俗特征概述
作者:张瑛
来源:《丝绸之路》 2015年第8期
我有一物生的巧    张  瑛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酒泉分院,甘肃 酒泉  735000;酒泉市地方史志办公室,甘肃 酒泉 735000;西北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摘要]民国时期,在民主、科学、平等思想影响下,婚姻习俗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传统婚姻在偏远地区、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但总体呈现出自由婚姻逐步兴起、一夫一妻制广泛推行、新旧婚俗并存的发展特征。
蒙蒙的什么
    [关键词]民国;自由婚姻;一夫一妻制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宝宝取名字    [文章编号]1005-3115(2015)08-0017-02
    一、自由婚姻逐步兴起
一月到十二月的英文    民国初期,一些新式人士尝试对婚嫁习俗进行改革。他们提倡婚姻自由民主,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旧式婚姻陋俗深恶痛绝。他们感叹“世界皆入于文明,人类悉至于自由,独我中国,犹坚持其野蛮主义,墨守其腐败风俗,以自表异于诸文明国之外,遂使神明之裔濒于沦亡,衣冠之族侪于蛮貉”, ①立志要“发大愿,出人力,振大铎,奋大笔,以独立分居为根据地,以自由结婚为归着点,扫荡社会上种种风云,打破家庭间重重魔障,使全国婚界放一层异彩,为同胞男女辟一片新土,破坏男女之依赖,推倒专制之恶风,遏绝媒约之干涉,斩芟仪文之琐屑”,而将“极名誉、极完全、极灿烂、极庄严之一个至高无上、花团锦簇之婚姻自由权,攫而献之于我同胞四万万自由结婚之主人翁”。②
8.0动态背景    1916年元月,袁世凯称帝,旧礼教重兴,一些报刊又开始大肆宣传封建礼教。如袁世凯公布《褒扬条例》,规定凡妇女烈节贞操“可以风世者”,均由政府官吏给予匾额题字,受褒人及其家族愿立牌坊者,得自为之。③ 1917年,北洋政府又颁布了《修正褒扬条例》,其中第一条第七款为“节妇烈女”由“内务部呈请褒扬之”。
    五四运动(1919)时期,陈独秀撰文批评旧礼教毒害妇女,认为在西方“妇人再蘸,决不为社会所轻”,而“中国礼教,有‘夫死不嫁’之义”,“女子之事二夫,遂共目为失节,为奇辱……国人遂以家庭名誉之故,强制其子媳孀居” 。④上海的报刊杂志也相继发表《男女社交公开问题管见》⑤、《男女社
毕业证丢了
交应该怎样解决》⑥等文章,婚姻自由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有部分妇女在这个时期逐步走向社会,通过受教育或参加社会工作而开始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不再依附于家庭,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追求爱情、选择对象和决定终身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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