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设置管理规范
会计科目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司执行《企业会计规则》,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二、三级明细科目设置调整会计科目申请、论证、审批等程序。
会计科目二级明细一定要着眼长远,为未来科目调整预留空间。
对下年不再使用的明细科目,务必进行清理删减,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 会计科目调整变化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查签发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增调减。
第二章 会计科目审核管理
第四条 每年12月份上旬,财务会计要将结合年度会计核算情况公提出202×年度会计科目设
置调整建议方案,对删减二、三级会计科目要进行论证说明,对不适宜公司发展阶段的会计科目调整拟制建议,对恢复一级科目应详尽说明,同时要对考虑单位的公司发展远景,不能朝令夕改。
第五条 《20××年会计科目设置调整建议的请示》包括两部分,一是以企业公文固定格式“请示件”,主标题即为“20××年会计科目设置调整建议的请示”以文字说明(见附件1),二是附“20××年度会计科目设置标准建议方案”。
请示件的文字说明要着眼增减调整的设想和目标,同时对现有科目下的经费结转调整,调整后目的对公司会计核算带来便捷、清晰作用务必简洁明了。
附件2则是对下年全部科目逐一阐释,尤其是关于科目调整后的变化要在备注中说明。
第六条 建议草案拟制完成后,经财务经理审查修改后意见,连同电子版一同报送财务总监审定。
财务总监根据调整建议的请示,结合公司来年财务发展战略,视情组织会计科目调整论证会议,并确定来年会计科目设置调整最终方案。
第七条 财务经理、主管会计根据财务总监确定的调整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并呈报请示件。
第八条 《20××年度会计科目标准方案的请示》(以下称《标准请示》,并附审定的《年度会计科目标准方案》,一并经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呈报财务总监审批,批复的请示件退回财务部存档备案,到期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标准请示》由财务总监审签后,报总经理阅示。
第三章 期间增加明细科目规定
第九条 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暂不启用)、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暂不启用)、其他应付款等。
应收款项、应付账款二级明细科目设置按照国家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序列进行设置,其代码5-6位数具体详见附表3。
第十条 作为销售商品流通企业,供应商和客户是会计核算过程经常需要进行会计科目调整增加的工作。
会计期间需要增加往来客户、供应商作为明细核算的,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可以在客户、供应商所在行政序列(二级科目)下建立三级明细科目,月底结账前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备案审定。
《会计期间增加科目备案审批表》见附件4。
第四章 会计科目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 年终,主管会计或财务经理应将会计账簿后附相应年度的会计科目表。同时,年度会计科目明细表应完整打印、单独装订。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各类管理文书,应单独收集整理装订。其样式按《会计档案管理暂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202×年度会计科目设置调整建议方案的请示(样式)
2、国家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序列
3、会计期间增加科目备案审批表
附件1
君创**(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中心
君创财﹝201×﹞××号 ××× 已阅
20××年会计科目设置调整建议的请示
副总裁/总监: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和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管理规范》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依法管财、依法核算,逐步建立科学有序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用性原则,结合公司实
际业务,在保持会计科目相对稳定、适度弹性和通俗易懂的前提下,对相关明细核算科目作了进一步调整规范。
在调整建议中,我们按照《企业会计规则》的要求,一是会计科目设置调整严格遵循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设置的会计科目遵循为提供公司会计信息服务的原则,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三是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四是遵循会计科目体系的周延性和互排性原则。
会计科目设置标准调整预案中,我们将这次单独增减的科目单独列出,并详细说明该科目核算的内容。同时,将年度会计科目(含调整后)一并附上。
是否妥当,请批示。
附录1、20××年会计科目设置标准建议方案
2、20××年会计科目设置调整说明
附录1
2××年会计科目设置标准建议方案
编制部门: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说 明
1001
库存现金
……
附录2
20××年会计科目调整说明
编制部门: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说 明
1001
库存现金
……
附件2
国家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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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省级行政区
科目名称
序列
怎么注册省级行政区
科目名称
01
北京市
北京
18
湖南省
湖南
02
天津市
天津
19
广东省
广东
03
河北省
河北
20
广西省
广西
04
山西省
山西
21
海南省
海南
0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22
重庆市
重庆
06
辽宁省
辽宁
23
四川省
备课四川
07
吉林省
吉林
24
贵州省
贵州
08
黑龙江省
黑龙江
25
云南省
云南
09
上海市
上海
26
西藏自治区
西藏
10
江苏省
江苏
27
陕西省
陕西
11
浙江省
浙江
28
甘肃省
甘肃
12
安徽省
安徽九姑娘
29
青海省
青海
13
福建省
福建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
14
江西省
江西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
15
山东省
山东
32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
16
河南省
河南
33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
17
湖北省
湖北
34
台湾省
台湾
说明
1. 国家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序列仅作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二级明细科目代码编制。
2. 科目名称一律使用本表规定的名称。
3. 相关客户、供应商按公司注册地分别填列,按核算先后顺序设置,一旦设置,该代码不得重复设置。
附件3
会计期间增加科目备案审批表
单位:××××公司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拟增加科目名称
科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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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级别
审定增加科目名称
审定增加科目代码
科目核算说明
申请事由
(主管会计)
财务经理
审核意见
财务总监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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