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市场秩序失范成因及治理对策探析
我国旅游市场秩序失范成因及治理对策探析
李慧璇
( 兰州财经大学, 兰州  730101 )
[摘 要] 旅游市场上的乱象屡禁不止,不仅破坏游客的出游体验,更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旅游市场管理主体、经营主体和旅游者三方面分析旅游市场秩序失范的成因,具体包括: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旅游行政治理体系不完善、行业自治组织力量薄弱、契约精神与信用意识不足、行业分工体系不合理、消费心理不成熟。最后,提出完善旅游立法,提高立法精细化程度;厘清政府角定位,构建综合治理共同体;开展德治建设,恢复社会信用体系等治理对策。
[关键词] 旅游市场;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失范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中图分类号] F5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 —1286(2020)04  —0019  —05
一、旅游市场秩序概述
1. 市场秩序
国外对市场秩序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主要观点: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神圣力学范式的市场秩序理论;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知识进化范式的市场秩序理论和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发展范式的市场秩序理论。[1] 国内对市场秩序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纪宝成将其定义为“市场经济体系在配置资源中所呈现出来的和谐、有序、稳定的运行状态。”[2] 国内对市场秩序的研究还涉及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具体问题、成因、对策研究等。
2. 旅游市场秩序
大多数学者将旅游市场秩序归为市场秩序的一部分,如童碧莎就认为“市场秩序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旅游市场秩序”,[3] 针对性的旅游市场秩序概念研究较少。而在现有的概念界定中,旅游市场秩序较频繁地被描述成为一种静态的状态,但要注意,这种静止具有短暂性和相对性,其本质还是在不断运动变化中,是“一定制度环境下,旅游市场管理主体、旅游者和旅游经营主体等各主体对市·场制度和规则的认同、遵从和调整的建构演进过程与状态”。[4]
3. 旅游市场秩序治理
国外对旅游市场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管理、社会自组织治理及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三方面;国内较多从旅游供给角度研究失范成因及对策,如杜江将市场失序归咎于监管体制不健全、企业提升服务内生动力不足、旅游人才素质不高;[5] 傅林放认为旅游市场治理应从旅游服务需求方、旅游服务供
给体系收稿日期:2020-07-15
作者简介:李慧璇(1994— ),女,江苏省人,兰州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改应从政府、旅行社和游客三方入手。[8] 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对策的研究较多涉及政府、企业等主体,同时有更多的学者将眼光转向行业协会等非正式组织,如孟凡哲提倡通过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处理好政府和行业协会、各级各类协会间及协会与会员的三边关系,建立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9]
二、我国旅游市场失范归因
1. 旅游管理主体
(1)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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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立法初生于20世纪80年代,从1982年起步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颁布实施,期间先后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多项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多方面不足。
首先,旅游律法涵盖性与适用性不全。随着旅游新业态的出现,旅游外延进一步拓展,但相关新型业态的监管却出现法律空洞,如当前火爆的民宿经营并无可参照的统一标准,也缺少国家层面的明确规定。其次,现有律法协调性差。除国务院批准及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外,还存在大量地方性法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彩浓厚,在同一问题的处理上各行其是,缺乏协调统一。再者,律法对旅游监管部门的权责厘定不清。旅游业综合性强,监管需要旅游、工商、质检、文物、林业、公安等多个部门配合协调,《旅游法》涉及的权责主体却模糊不清,如《旅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有关部门具体涉及哪些具体部门,容易造成部门间扯皮推诿。最后,立法涉及部分授权事项重复。如《旅游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有关旅游景区承载量及违规处理条例,均可并入旅游景区管理细则一类。以上种种问题均使《旅游法》的实际作用被极大削弱,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旅游行政治理体系不完善
从结构来看,旅游行政治理体系包含治理主体和客体、治理理念、治理内容和治理手段等要素。当前,
我国旅游行政体系不健全的表现如下:①治理主体部门职责交叉与行政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旅游市场治理涉及资源开发、行业规范、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公共服务多个方面,涉及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局,同时由旅游及相关行业协会协同监管,多主体职权存在交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面对专业性问题缺乏应变,或存在行贿受贿等不正当现象。②治理范围有限:尤其随着“互联网+旅游”模式快速兴起,旅游与其他行业的产业融合使旅游范围更加宽阔,对在线旅游及涉旅平台等新型旅游经营客体的制度约束明显滞后,OTA平台所涉及的线上捆绑销售等经营活动常因缺少明确法律规定而形成销售灰地带。③对市场的行政干预痕迹过重:我国旅游业为在短时间内快速实现旅游发展目标而受到政行政力量的过度干预,导致旅行社业形成非自然的水平分工体系,市场主体自主权受限,这与当前我国旅游日益市场化的发展轨迹相悖。
(3)行业自治组织力量薄弱
《旅游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有权对旅游业实行自律管理。当前,我国旅游业已经建立了一些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包括纵向分工的中国旅游协会和地方性的旅游行业协会,横向
分工的旅行社协会、旅游饭店协会、旅游景区协会等,但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自律组织的机构权
威与公信力相对较弱。纵观旅游业发展历史,在旅游业发展初期,基于“经济建设型”的模式下,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使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发展规模和速度受限,在市场管理方面的“他治”大于行业“自治”,行业公信力薄弱影响了行业软约束力的构建和效用。
2. 旅游经营主体
(1)契约精神与信用意识不足
关于国庆的黑板报信用原则要求各行为主体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彼此约束。[10]旅游行业先付款、后消费的特点使得旅游合同成为旅游交易的有力保证。然而,当下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漠视甚至无视契约精神,诚信经营理念淡薄,道德观念弱化。这种弱化以旅游合同纠纷和旅游产品背离实际为参照:前者体现在合同履行前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和合同履约后的违约三方面,如成团前未取得游客同意转团、私自更改旅游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强迫游客购物、侵权行为发生后拒绝按合同标准补赔、有意泄露游客个人信息或拖欠导游人员工资、拒绝为员工办理保险等;后者则以模棱两可或让人产生误解的语言拟定旅游合同并包装旅游产品,以强迫购物、增减服务项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权行为回收成本,旅游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并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
(2)行业分工体系不合理
我国旅行社行业采用水平分工体系,存在明显弊端。一方面,这种水平分工体系由旅游行政部门所主导,以严格的等级与类别将旅游企业与对应市场范围区分开来,拉大企业间的发展差距,小企业更容易以同业模仿来节约成本,使得大量同质化产品充斥旅游市场,既加剧不合理的低价竞争,又阻碍行业创新发展,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市场资本的大量涌入对旅游行业形成冲击,中小规模企业更难以为继—以旅行社为例,旅行社为更大程度节约成本选择低薪聘用素质低下的旅游服务人员,“黑导宰客”事件频发,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有序性。
卢洪哲3. 旅游消费主体
旅游消费者表现出消费心理不成熟的典型特征。一方面,受个人收入水平和个体心理因素影响,旅游者对低价游表现出明显偏好,“低消费”旅游需求为“不合理低价游”的繁衍提供了温床;另一方面,尽管大众旅游时代已经来临,但旅游在一定程度上仍未摆脱炫耀性消费的标签,而由于缺乏购买经验,旅游时的消费更容易受到环境和其他旅游者的影响,产品的直观感觉与推销方式、团体游客之间的攀比行为、个体的从众心理等均会让旅游者更容易产生过高消费和冲动购买等不理智消费行为。
旅游购买的是产品与服务的使用权,旅游过程即是对旅游服务与旅游吸引物的体验过程,不成熟的旅游消费心理还会使旅游者有意模糊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界限,做出种种不文明行为,如因主人翁的占有意识而随地吐痰、乱刻乱画、大声喧哗等,或以上位者姿态干预目的地正常社会生活,如引发游客与目的地居民的矛盾等。
三、旅游市场秩序失范治理对策探究
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治理是我国市场秩序治理的重要一环,多元化的行业主体构成使得旅游市场秩序需要政府进行强有力的统筹。
1. 完善旅游立法,提高立法精细化程度中国著名画家
首先,扩大旅游立法覆盖面,立法应涉及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多个旅游参与主体,涵盖线上与线
定,禁止利用平台优势进行默认勾选等捆绑销售行为,同时明确线上旅游平台企业入驻资质,保证旅游信息的完整性与旅游服务的一致性。其次,完善《旅游法》各项规定。要梳理各部门职权范围,并以明确的行文确定各部门职权范围,用具体性的部门名称代替笼统性的“相关部门”“有关机构”等描述,便于对号入座。再次,要明确部门间层级结构,使机构层层分明,避免“我中有你”的推卸行为。最后,完善旅游相关的配套立法,以促进完整旅游法律体系的形成。以《旅游法》为基础立法,协调中
央与地方及部门间的立法,删减各类涉旅律法中各项重复的条例,以《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进行分类细化,并搭配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使现有旅游立法更加合理,促进良好旅游市场秩序的形成。
2. 厘清政府角定位,构建综合治理共同体
要改革现有旅游行政治理体系,扩大旅游治理主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旅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多方主体参与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搭建旅游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全方位覆盖、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互动和多部门协作的旅游综合治理合作共同体。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层级结构,避免职能混乱,更要加快“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将自主权下放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政府真正做个“守夜人”,实现旅游的简政放权。
构建综合治理共同体还应充分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利用互联网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旅游监管与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全民监督和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旅游投诉应对处理应急工作机制》,合理调配整合各类旅游投诉应对和处理的资源,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杜绝互相推诿、拖延拒绝受理等现象,以促成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旅游企业及旅游者的多元化监督机制的建立。
3. 开展德治建设,恢复社会信用体系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正确引导,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一方面鼓励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倡导文明出游、绿出游新方式,以“诚信企业”“文明个人”等荣誉和现金、优惠政策等物质奖励做正向激励,发挥榜样的力量。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期公布“旅游市场黑名单”,使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无处遁形;同时,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分别对旅游企业进行正向的引导和负面惩戒,促进良好的市场风气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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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 Fina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NIU Guoliang, GAO Na
(Beiji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100102, China)
Abstract:  Financial credit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 for establishing modern market economy operation system in China. With the emergenc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China is faced with the task of upgrading the system at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this paper proposes three countermeasures to establish and upgrade China's financial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after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brought by Internet fin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forming a good ecological chain in the industry; promoting internal reform and strengthening external cooperation; and strictly regulating and sticking to the bottom line.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e; financial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upgrading; countermeasure
(责任编辑  何耀琴)(上接第22页)
An 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Disorder of
China's Tourism Market
LI Huixuan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anzhou 730101, China)
Abstract: The chaos in China's tourism market has not only destroyed the tourists' experience, but affect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ourism. From three aspect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anomie of tourism market order: imperfect tourism laws and regulations, deficient tourism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system weak industry autonomy organization, contract spirit and lack of credit consciousness unreasonable industry division system and immature consumption psychology.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tourism legislation, improving the degree of refinement of legislation, clarifying the role of the government, 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community, carrying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moral governance and restoring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Key words: tourism market; market order; market disorder
(责任编辑  何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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