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轮疫情责任主体及风险防控法律机制
论邮轮疫情责任主体及风险防控法律机制
对刚上初中的新生寄语作者:***
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03期
        摘要: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钻石公主”号、“威斯特丹”号、“至尊公主”号等多艘国际邮轮上疫情的暴发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邮轮疫情具有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等特点。但各国对邮轮疫情的防控处置并未达成共识,甚至相关国际法、国内法对邮轮疫情应对的规定都不一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供遵循,亟需建立完善邮轮疫情風险防控的国际国内法律机制。由于邮轮疫情更多涉及国际卫生法问题,因此,应当在《国际卫生条例》中规定邮轮疫情的责任主体、处置措施及各国的港口核心能力建设义务。各国建立和完善本国国境卫生法律制度时应当通过参与和接受国际法律规范,将国际法内容引入到国内立法。中国的邮轮疫情防控法律机制一方面应体现国家的公共卫生主权,另一方面也应表明中国积极履行国际法义务的态度。
        关键词:邮轮疫情;《国际卫生条例》;卫生措施;口岸核心能力;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3-0042-08
        The subjects of liability and legal system on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uring cruise epidemic outbreaks
        SUN Chan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ina)
        Abstract:The outbreak of COVID-19 on many international cruise ships such as Diamond Princess, Westerdam and Supreme Princess has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cruise epidemic outbreak can be of high transmission speed, wide range of infection and difficulty i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However, there has reached no consensu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ruise epidemic outbreak,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s and domestic laws are inconsistent and conflicted, thus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a comprehensive legal system of cruise epide
mic outbreak. As cruise epidemic outbreak is more relevant to 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issues, the subjects of liability, health measures and core capacities of state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States should incorporate international law into domestic law by participating and accepting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while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domestic health law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should reflect the country’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nd demonstrate China’s attitude of actively fulfilling its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s well.
        Key words:cruise epidemic outbreak;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public health measures;core capacity requirements for ports;legal system
太原大学专科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邮轮的特殊性在于其空间狭小密闭,载客量大,人员密度高,医疗救治水平有限,一旦出现传染病,容易引发交叉感染,导致疫情大规模暴发,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多艘国际邮轮相继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搭载3 711名人员的“钻石公主”号邮轮2020年1月20日从日本启航,途经中国香港、越南、等地,在一名乘
客确诊后,邮轮返回横滨母港。横滨港接收了邮轮但采取船上隔离检疫措施,最终确诊人数超过700人。载有逾2 200名人员的“威斯特丹”号邮轮2020年1月16日从新加坡出发,在出现疑似感染者后,陆续被泰国、关岛、菲律宾、日本等地拒绝停靠,2月13日柬埔寨同意接收,并采取岸上隔离检疫措施。“至尊公主”号2020年2月11日至2月21日间往返于美国旧金山和墨西哥,在2月21日前往夏威夷开启下一段航程时,发现上一段航程的已下船乘客中存在确诊患者,但仍有未下船乘客在船上继续旅行,最终邮轮停靠在加州奥克兰,乘客分批下船并接受隔离。相较之下,中国在应对邮轮疫情时更加有力有序。搭载4 806人的“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在从日本返回天津母港的途中,船上15人出现发热症状,随后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开展港口部署,组织专家、医务工作者登船采样,速递检测样本,成功在24小时内排查完毕,使得全船人员免于船上隔离。除此之外还有多艘邮轮出现了确诊病例。
        国际邮轮一般航经多个国家,载有多国游客,船旗国、港口国、船上人员国籍国、运营方所在国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义务主体难以确定。当前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出现疫情的国际邮轮的接收和救助义务主体、处置措施等规定不统一,导致多国在面对疫情邮轮的求助时基于国家主权的考量而拒绝邮轮入港停靠,或是采取严格的船上隔离措施,严重损害了
船上人员的健康权。比如在“钻石公主”号邮轮疫情事件暴发后,港口国日本的力不从心、运营方所在国美国的袖手旁观和船旗国英国的置身事外使得疫情急剧扩散,也显示出各国对公共卫生主权的考量以及国际合作应对机制的缺失。邮轮可谓是一个微缩的跨种族、跨国度的人类体样板,[1]邮轮疫情事件暴露出相关治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缺失,折射出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性。
        二、邮轮疫情责任主体的规范基础及要旨
        (一)责任主体
        1.国际海洋法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94条规定了船旗国的义务:“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公约》并未对“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具体内容作出进一步解释,但是,公共卫生管理属于社会事务的一部分,船旗国对于邮轮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有管理责任,有义务接收船舶和开展救助。[2]“钻石公主”号、“至尊公主”号的船旗国为英国,“威斯特丹”号的船旗国为荷兰,
因此,根据《公约》,英国和荷兰分别对三艘邮轮负有接收与救助的义务。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海员分会主席Dave Heindel表示,船旗国在这次人道主义危机中未能保护海员和乘客的健康,没有尽到为其船舶解决问题的责任。[3]此次疫情暴发时,三艘邮轮航行海域均距船旗国较远,前往船旗国停靠反而会贻误疫情防控时机。但这不代表船旗国对邮轮上发生的疫情不负有处置义务,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船旗国对暴发疫情的邮轮负有严格的管理和应对义务。
        除了船旗国的义务之外,《公约》也规定了沿海国的义务,第25条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公约》在第19条规定了“无害通过”的意义,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根据本条,在可能导致疫情在领海内扩散时,基于保护主权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沿海国有权拒绝疫情邮轮的通过。据此,日本有权拒绝“钻石公主”号停靠,柬埔寨有权拒绝“威斯特丹”号停靠。
        《公约》第98条规定:“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够应用和有效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应在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
国合作。”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沿海国不具有接收疫情邮轮的国际法义务,仍应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区域性协调安排确定疫情邮轮的停靠地。
        综上,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发生疫情的邮轮原则上应当由船旗国承担接收与救助义务,但在事发地距船旗国较远的情况下,沿海国应当进行协商合作,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确定接收国。但这些规定都具有国际法一贯的软法性质,一方面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标准和解释,另一方面并不具有强制力。
        2.国际卫生法的规定
        《国际卫生条例》(简称《条例》)第28条规定:“除第四十三条或适用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之外,不应当因公共卫生原因而阻止船舶或航空器在任何入境口岸停靠。但是,如果入境口岸不具备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的能力,可命令船舶或航空器在自担风险的情况下驶往可到达的最近适宜入境口岸,除非该船舶或航空器有会使更改航程不安全的操作问题。”根据此条,沿海国可以“入境口岸不具备卫生能力”为由拒绝接收疫情邮轮,并要求邮轮驶往最近的适宜入境口岸。一些卫生系统薄弱的国家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绝邮轮停靠,但医疗卫生系统较
超速20以上不足50        ①参见《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
        为完善的国家就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接收和救助义务。
        《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除第四十三条或适用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之外,缔约国不应该出于公共卫生理由拒绝授予船舶或航空器‘无疫通行’,特别是不应该阻止其上下乘客、装卸货物或储备用品,或添加燃料、水、食品和供应品。”根据此条,沿海国不得出于公共卫生的理由拒绝邮轮无疫通行,但存在例外情况。《条例》第43条规定,在决定是否执行额外卫生措施时,缔约国的决定应基于“科学原则”“现有的关于人类健康危险的科学证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任何现有特定指导或建议”。沿海国拒绝接收疫情邮轮的决定,应当基于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作出。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且船上出现确诊病例后,沿海国便有了基于“科学原则”和“科学依据”的抗辩理由,有权拒绝邮轮停靠。但对于疫情尚未暴发的邮轮,沿海国拒绝接收则没有科学依据。比如日本、泰国、菲律宾不应在没有科学依据确认邮轮出现确诊病例时就拒绝接收“威斯特丹”号邮轮。
高考祝福语        综上所述,根据《公约》,船旗国对疫情邮轮承担接收和救助义务,但在船旗国距离较远时,沿海国应当共同协商确定接收国。根据《条例》,沿海国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拒绝
接收疫情邮轮,但在两种情形下可以拒绝邮轮停靠:一是基于科学原则、科学证据、世界卫生组织建议,邮轮已暴发疫情,会对国内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二是可以以“入境口岸不具备卫生能力”作为抗辩理由拒绝邮轮停靠。沟通能力
        (二)卫生措施
        一旦一国允许邮轮停靠本国口岸,救助责任就开始由该国承担,而一国对邮轮实施的具体卫生措施也应当符合国际卫生法上规定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非歧视性等标准。2020年2月21日,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海事组织发布联合声明,呼吁所有国家尊重《条例》第28条规定的对船舶实行“无疫通过”的要求和对所有旅客给予适当的照顾并防止对船舶以及船上人员和财产产生不必要延误的原则。干扰国际海上交通的措施须遵守《条例》的规定,包括第43条的具体要求。建议船旗国当局、港口国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公司和船长通力合作,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乘客可以上下船,物资和供给可以装载。
        国际邮轮一般航经多个国家,载有多国游客,船旗国、港口国、船上人员国籍国、运营方所在国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义务主体难以确定。当前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出现疫情的国际邮轮的接收和救助义务主体、处置措施等规定不统一,导致多国在面对疫情邮轮的求助
时基于国家主权的考量而拒绝邮轮入港停靠,或是采取严格的船上隔离措施,严重损害了船上人员的健康权。比如在“钻石公主”号邮轮疫情事件暴发后,港口国日本的力不从心、运营方所在国美国的袖手旁观和船旗国英国的置身事外使得疫情急剧扩散,也显示出各国对公共卫生主权的考量以及国际合作应对机制的缺失。邮轮可谓是一个微缩的跨种族、跨国度的人类体样板,[1]邮轮疫情事件暴露出相关治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缺失,折射出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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