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员红黄牌使用规则介绍
⾜球裁判员红黄牌使⽤规则介绍
  ⾜球⽐赛裁判员的基本装备有红牌和黄牌,那么你知道红黄牌的使⽤规则吗?下⾯店铺给⼤家介绍关于⾜球裁判员红黄牌使⽤规则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球红黄牌使⽤规则
  裁判员使⽤红、黄牌是严格执⾏规则和整顿⽐赛纪律,制⽌⾮体育道德⾏为、严重犯规和暴⼒⾏为,引导⽐赛正常进⾏的⼀种教育⼿段,它符合规则的精神实质。
  使⽤红、黄牌,⾸先需要搞清两个基本问题:雨刮器
  第⼀,是否该出牌。
  第⼆,该出什么牌。
  在实践中要想提⾼使⽤红、黄牌的准确性,应注重以下四个要素:⼀是⾃信⼼强,这种信⼼和魄⼒来源于裁判员稳定的⼼理状态、准确的观察和判断,以及理解、运⽤规则的良好能⼒。⼆是有根有据,即判罚的依据是运动员违反规则规定的⾏为。三是掌握时机,即判罚的时机应选择在防⽌事态扩⼤与恶化的时刻,能起明显教育效果。四是合乎情理,即善于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的犯规,作出合情合理的判罚。
  (⼀)使⽤红、黄牌的⼀般⽅法与要求  1.红、黄牌的规格要求是清晰可见,使⽤⽅便。通常由薄型塑料卡制成,颜⾊以鲜红和桔黄为宜,规格⼀般为8×llcm。
  2.裁判员要根据⾃⼰习惯将红、黄牌分别置于夹⼦的两边袋内或裁判服的两个⼝袋中,避免执⾏中出现漏带或出⽰错误的被动局⾯。
  3.为维护裁判员的尊严和教育队员,出牌时,根据当时情况,可采⽤令队员⾛过来或⾃⼰主动向前的⽅法。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距离保持在2m左右为宜。特殊的情况下,裁判员应避开⼈,令被罚的队员单独过来后再予以教育与处罚,让其他⼈看清处罚谁,也防⽌队员不满⽽造成的围哄拉扯裁判员的现象。
  4.凡对运动员出⽰红、黄牌,尽可能不让他预先发现你的意图。如有教育语⾔,必须中肯简短。凡出⽰红、黄牌后,裁判员⽆须与处罚对象对话,应尽快恢复⽐赛。
  5.出⽰红、黄牌严格沿⽤国际⾜联统⼀规定的⼿势,裁判员不应采⽤摸⼝袋假装出⽰的做法吓唬运动员。
  6.在同⼀场⽐赛中,同⼀名队员被第2次警告时,裁判员应先出⽰黄牌,紧接着再出⽰红牌,以⽰该队员系第⼆次警告⽽被罚出场。
  7.出牌后裁判员应及时记录被罚队员的号码、事实和犯规的时间,以利赛后向主办机构作出书⾯报告。出牌与记录,所⽤时间切忌过长。只有在出⽰红黄牌及记录完毕后,才可以信号指⽰恢复⽐赛。
  8.出⽰红、黄牌的过程中,尽量将球控制在⾝边,防⽌队员擅⾃发球。⼀旦发现违犯上述规定的情况,裁判员应及时制⽌,如将球射⼊球门,则⽆效。怎么调节笔记本电脑亮度
抄税  9.当罚令队员出场时,裁判员应待被罚出场的队员离场后,再以信号指⽰恢复⽐赛。不准被罚出场的队员坐在替补席上。
  (⼆)特殊情况使⽤红、黄牌的注意事项  1.出⽰红、黄牌的时间范围。⾃裁判员进⼊⽐赛场地时起即有⾏使规则赋予的权⼒,直⾄⽐赛结束。
  2.出⽰牌的对象是上场队员及列⼊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如果球队的教练员、领队、医⽣及其他⾮⽐赛⼈员凡有不正当⾏为或其他恶劣⾏为时,可对其进⾏⼝头警告或责令出场。
  3.裁判员没有发现队员犯规,但经助理裁判员以信号指⽰,并经核实后,根据规则与犯规事实,裁判员仍可对犯规队员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
  4.踢任意球时,守⽅队员⾄少距离9.15m,包括前后左右。凡经提醒后仍坚持不退出或在球踢动前提早侵⼊9.15m范围内者,裁判员应对其警告。⼀旦出现⼏名队员同时犯上述规定时,裁判员应对领头
者予以警告,但不能同时对⼏名队员实⾏“集体”警告。
  5.裁判员判罚犯规后,队员故意将球踢向远处;进球后队员脱⾐服、拔⾓旗均属于不正当⾏为,应予警告。
夸家乡  6.裁判员罚某队员出场,该队员拒绝离场时,裁判员应指令该队队长负起管理本队的责任,否则从
裁判员宣布时起,中断⽐赛超过5 min,即作罢踢论处。
  7.⽐赛成死球时,队员犯规或犯有不正当及恶劣⾏为,裁判员在予以警告或罚出场后,恢复⽐赛的⽅法不变。入学生会申请书
  8.⽐赛进⾏中,队员在场外犯规或犯有不正当及恶劣⾏为,裁判员因此⽽暂停⽐赛,在对该队员予以警告或罚出场后,应在⽐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式恢复⽐赛。若队员故意离场,则应在⽐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由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赛。
  9.⽐赛中不存在合法的第12名队员。凡替补队员擅⾃⼊场,或者还犯有其他恶劣⾏为,裁判员因此⽽暂停⽐赛,只能作纪律处分,即予以警告或罚出场,不能作技术处分,即不能由对⽅踢任意球或罚球点球恢复⽐赛。
  10.在裁判员同意换队员后,⼀旦完成替补程序,替补队员进⼊场地,就不再是替补队员。此时该队员严重犯规,裁判员将其罚令出场,就不准其他替补队员替补,也不准刚替补下场的队员重新参加⽐赛。
  出⽰红、黄牌后的裁判员书⾯报告是纪律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犯现⾏为及其后果作出处理的基本⽂件。因此报告书⼀定要及时真实可靠,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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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有利条款注意事项
  (1)所谓有利条件是指被犯规队存在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具体表现为当控球队员被犯规时,该队员并没有失去控球权,还能继续⽐赛,或者该队员虽然失去了控球权,但球仍然在同队队员控制下,还能继续⽐赛,⽽且两者都具有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
  (2)裁判员在运⽤有利条款时,还必须考虑到临场⽐赛的⽓氛、队员犯规的严重性及其后果和不同场区⼏个因素。裁判员要善于审时度势、因势利导。
  (3)规则第五章明确指出:“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时刻没有接着发⽣,则判罚最初的犯规。在实际执法时,对“那⼀时刻”的掌握尺度为2~3S。时间过长,事过境迁,再予补判既不符合规则精神,也令运动员、观众反感,损害裁判员威信。
  (4)裁判员发现犯规,决定运⽤有利条款不予判罚时,应以规定的⼿势⽰意,令⽐赛继续进⾏。
  (5)裁判员运⽤有利条款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对犯规队员的教育与处罚。只要裁判员认为有必要,可在适当的时间或死球时,对犯规队员进⾏教育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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