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赛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重阳节说说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本次足球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本次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幽默表白短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儋州市足球协会举办的本次足球竞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儋州市足球协会制定和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赛(停止参加赛会工作)若干场;
四、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禁赛。内乡旅游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 凡运动队(员)在比赛场地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会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
2皮肤怎么设置、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赛会通报批评;
5、停赛1—3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赛会通报批评;
3、停赛1—3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一条 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场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会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赛会通报批评;
弱不能报考的专业有哪些 4、停止工作资格1—3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赛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会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四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六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会不予接待:
1、未经赛会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会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
1、有意偏袒一方;
2、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3、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4、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会备案,并通报裁判员
所属单位:
xml文件怎么打开1、对赛会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会竞赛部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会组委会签署意见报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十八条 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
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4、对于比赛中或比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将对该运动队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运动员和运动队,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3年参赛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运动队该项目3年的参赛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校该项目3年的参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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