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专业课行政法主观题
中国政法⼤学研究⽣考试专业课⾏政法主观题
⾏政法主观题
1、⾏政权的特点
⾏政法学所讲的⾏政权是指与⽴法权、司法权相对应的国家权⼒,是在以分权理论为背景,将国家机关划分为⽴法机关、⾏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前提下,对⾏政机关就公共事务进⾏管理⾏使⾏政职权⽽作出的描述和概括。
(1)⾏政权具有公益性。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民,⾏使⾏政权只能是为了公益,⽽⾮个别⼈的利益。
(2)⾏政权具有强制性。⾏政权⾏使以国家强制⼒作为保障的,强制性是⾏政权运⾏的背景。
(3)⾏政权具有优先性。⾏政主体在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称为⾏政优益权,⾏政权与私权⽐较具有优先性。
(4)⾏政权具有能动性。⾏政权的运⾏要根据社会需要及时,主动地作出反应,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5)⾏政权具有不可⾃由处置性。私权的当事⼈可以⾏使或者放弃权利,但是⾏政权是⾏政主体的权⼒也是职责,不可放弃。
2、依法⾏政原则
依法⾏政原则,是指⾏政机关⾏使⾏政权⼒,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优位原则,即⼀切⾏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法律的效⼒等级⾼于⾏政⽴法
第⼀,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做了明确规定时,⾏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
第⼆,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政法规和⾏政规章做了规定时,⼀旦法律对该事项作了规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规定都让位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政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关于中秋节的诗句第四,与法律相抵触的⾏政法规和⾏政规章,与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相抵触的⾏政规章应当由有关机关根据⽴法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改变。
(2)⼀切⾏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作为⾏政活动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
第⼆,作为⾏政活动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是有效的。
第三,与法律相抵触的⾏政活动原则上是违法或⽆效的⾏政活动,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确认其为⽆效。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第⼀,任何⾏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政职权的⾏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否则,相应的⾏政活动即构成违法,原则上应当被撤销或者被确认为违法。
第⼆,⾏政职权与⾏政职责同⼀。⾏政职权同时就是⾏政职责,必须合法⾏使不得放弃;⾏政机关应当⾏使⾏政职权⽽不依法及时⾏使的,构成违反法定职责,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学发展观思想汇报3、⾏政合理性原则
⾏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权⼒运⾏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防⽌⾏政权⼒的滥⽤。
⾏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例原则。
(1)平等原则是强调⾏政⾏为的相对⼈应当拥有平等的⾏政法地位,⾏政机关实施⾏政⾏为时应当给予相对⼈平等的对待。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在⾏政⽴法领域,⾏政⽴法应当对调整的对象进⾏合理分类,防⽌⽴法过程中因分类不合理⽽产⽣的歧视。
在⾏政执法领域,应从动态的,实质的观点,本于“正义”理念,看事物的本质,可以有合理的差别。⽽不是要求机械的,不容有差别待遇的平等。
(2)⽐例原则
⽐例原则是指⾏政机关⾏使⾏政⾃由裁量权时,应在全⾯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侵害最⼩的适当⽅式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妥当性原则。⾏使⾃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段必须能够实现⾏政⽬的或⾄少有助于⾏政⽬的的达成。
第⼆,必要性原则。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政⽬的的⼿段可供选择时,⾏政主体应选择采取对相对⼈权益损害最⼩的⼿段。
第三,均衡原则。⾏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成⾏政⽬的必要的⼿段,不能给相对⼈权益带来超过⾏政⽬的之价值的侵害。
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应当得到保护时,⾏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的信赖损失。
原因:
第⼀,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要求⾏政活动具有实质正当性。⾏政机关与公民之间、⾏政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处理,都必须遵循诚信原则。
第⼆,法律性原则的要求。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取消或中⽌公民依法取得的利益;⾏政机关不应反复⽆常。
第三,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并且符合法定条件,⾏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变更或者剥夺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
第四,民法上诚实信⽤原则的影响。城市信⽤原则被视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信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诚实信⽤原则在⾏政法上的翻版。
适⽤:
(1)⾏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
(2)⾏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具有溯及⼒的法律规范
(3)⾏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已经⽣效的具体⾏政⾏为
5、正当程序原则
(1)公开原则
⾏政公开,是指⾏政机关应主动或者根据相对⼈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政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政⾏为的依据,⾏政⾏为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2)公正原则
⾏政公正是确保⾏政机关⾏使⾏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般理性⼈认同,接受所遵循
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针对⾏政⾃由裁量权⽽提出的要求。
内容:
第⼀,⾏政机关⾏使⾏政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在⾏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政权⼒的⾏使,应当体现⼀致性。
第三,⾏政机关⼯作⼈员与其所处理的⾏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程序公正进⾏的,应当回避。
(3)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政机关在⾏使职权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应当尽可能为⾏政相对⼈提供参与⾏政活动的机会,从⽽确保⾏政相对⼈实现⾏政程序权利,同时也可使⾏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政相对⼈在⾏政程序中的权利,主要包括:
获得通知权,指⾏政相对⼈在符合参与⾏政程序的法定条件时,有要求⾏政主体通知其何时、以何种⽅式参与⾏政程序的权
利。
陈述权,⾏政相对⼈就⾏政活动所涉及的事实向⾏政主体作陈述的权利。
抗辩权,⾏政相对⼈针对⾏政主体提出的不利指控,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向⾏政主体提出反驳,旨在从法律上消灭或者减轻⾏政主体对其提出的不利指控的权利。
申请权,⾏政相对⼈请求⾏政主体启动⾏政程序的权利。
(4)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政程序中的各种⽅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政效率,并且在不损害⾏政相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政效率。
第⼀,严格遵循⾏政程序和时限。⾏政机关在法定期限之内如果不⾏使⾏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不得再⾏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政机关机构精简。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个⾏政机关集中⾏使⾏政权⼒,提⾼效率。
第三,重视⾏政决策、⾏政⾏为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法的运⽤。
6、责任⾏政原则
责任⾏政是指国家⾏政机关必须对⾃⼰所实施的⾏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政活动应当处于中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政机关只实施⾏政活动⽽可以对⾃⼰的⾏为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将责任⾏政原则作为⾏政法基本原则之⼀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
⾸先,责任⾏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内在要求。政府⼀旦⼲预经济很难保证不出现权⼒扩张,因此严格限制是⼗分必要的。
其次,责任⾏政是民主⾏政的要求。政府是受⼈民委托进⾏管理,在⾏使职权时也要受⼈民监督,向⼈民负责。
再次,责任⾏政对规范⾏政权⼒运⾏、监控和制约⾏政权⼒也有重要作⽤。
内容:
(1)责任⾏政原则的基本⽬标是实现⾏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政机关必须对⾃⼰实施的⾏政活动承担责任,同样,⾏政机关的⼯作⼈员也必须对⾃⼰的⾏为负责。
12306 密码
(2)责任⾏政原则要求有明确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责任⾏政原则就形同虚设。(3)责任⾏政原则要求将⾏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允许存在⽆责任的⾏政活动。(4)责任⾏政原则要求建⽴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诸如⾏政诉讼制度,⾏政复议制度。⾏政责任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7、⾏政委托与⾏政授权的区别
⾏政委托是指⾏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某项⾏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使的法律⾏为。
⾏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的⾏政职权明确授予⾏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使的法律⾏为。
(1)职权来源不同。在⾏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职权来⾃于⾏政主体。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法律法规的授予。
(2)职权性质不同。在⾏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获得的职权不能独⽴⾏使,必须以委托的⾏政主体的名义⾏使;在⾏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获得的职权可以独⽴⾏使,以⾃⼰的名义实施⾏政⾏为。
(3)法律后果不同。在⾏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为后果归于委托的主体。在⾏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为后果由其本⾝承担。
(4)表现形式不同。⾏政委托关系是⼀种合约关系,⼀般应征得委托组织的同意;⾏政授权具有单⽅⾯意志性,不以授权组织的同意为前提,授权组织不得拒绝⾏政授权。
8、⼲预⾏政与给付⾏政的区分及其意义
平安夜最暖心短句文案
⼲预⾏政与给付⾏政的区分是以⾏政的内容以及⽬标为标准。
⼲预⾏政是指⼲预公民权利,限制其⾃由或财产,或课与公民义务或负担的⾏政活动。
给付⾏政是指提供公民给付、服务或给予其他利益的⾏政活动。
(1)⾏政作⽤对公民所⽣效果不同。
⼲预⾏政强调公权⼒的作⽤,对公民的权利进⾏⼲预,往往对公民造成某种负担。
童装怎么拿货
给付⾏政更多强调公民要求国家提供更多的服务,来照顾公民的⽣活所需。
(2)⼲预⾏政除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外,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为依据。
给付⾏政只要在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使缺乏⾏为法上的根据,⾏政机关仍可为给付性⾏为。
(3)通常情况下,⼲预⾏政只能由⾏政机关实施,给付⾏政可以由⾏政机关亲⾃实施,也可以由⾏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实施。
(4)⼲预⾏政因为是公民增加负担,所以应遵循违法⽆效规则。
给付⾏政往往是赋予公民某种利益,出于保护信赖利益的考虑,即使违法也不能随意予以撤销。
9、⾏政指导的特征
⾏政指导是指⾏政主体在其职权或事项范围内,为了实现⼀定的⾏政⽬的,通过政策或措施、建议或劝告等⾮强制性⼿段,以谋求⾏政相对⼈为或不为⼀定⾏为的⾏政⽅式。
(1)⾏政指导是⾏政机关使⽤⾮强制⼿段,这是⾏政指导与运⽤⾏政权⼒的强制命令⽅式的根本区别所在。
(2)⾏政指导具有单⽅性与合作性,他是⾏政主体单⽅⾯作出,其内容和效⼒须有相对⼈的同意或接受才能实现。
(3)⾏政指导具有特定⽬的性。⾏政指导是为了实现⾏政命令难以实现的特定公共利益。
10、⾏政指导的原则
⾏政指导的原则是实施⾏政指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作⽤在于使实施⾏政指导的⾏为⽅式不背离法律的⽬的。
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政指导必须最⼤限度地保障⾏政相对⼈对⾏政指导的可接受
性。
第⼀,⾏政主体在实施指导中,应当以合法性为前提。
第⼆,正当性体现了⾏政指导应当是⼀个说理的过程。
⾃愿性原则。⾃愿性原则是指⾏政指导应为⾏政相对⼈所认同和⾃愿接受。
第⼀,⾏政相对⼈接受⾏政指导完全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
第⼆,⾏政相对⼈对⾏政指导是否接受有选择权。
第三,⾏政相对⼈接受⾏政指导的后果,只能⾃⼰承担,不能归咎于⾏政主体。
11、⾏政指导的实施条件
⾏政指导是指⾏政主体在其职权或事项范围内,为了实现⼀定的⾏政⽬的,通过政策或措施建议或劝告等⾮强制性⼿段,以谋求⾏政相对⼈为或不为⼀定⾏为的⾏政⽅式。
(1)⾏政主体对⾏政指导的事务具有法定管辖权。⾏政主体超越法定管辖权所实施的⾏政指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政主体实施⾏政指导必须明⽰依据,且受其约束。⾏政主体实施了有依据的⾏政指导,⾮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3)⾏政指导不以相对⼈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政指导性质上是⼀种依职权的⾏为。
12、⾏政⾏为
帝国时代2HD怎么联机⾏政⾏为是指⾏政主体运⽤⾏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法律效果的⾏为。(1)主体要素。⾏政⾏为应当是⾏政主体所为的⾏为。⾏政主体包括⾏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职权要素。⾏政⾏为应当是⾏政主体运⽤⾏政职权所为的⾏为。⾏政职权是⾏政⾏为的内核。⾏政⾏为是⾏政职权的外话。
(3)法律要素。⾏政⾏为必须产⽣法律效果,即对他⼈的权利义务产⽣影响。
(4)外部要素。⾏政⾏为应当是⾏政机关对外所实施的,不包括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13 ⾏政⾏为的特征
⾏政⾏为是指⾏政主体运⽤⾏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法律效果的⾏为。(1)⾏政⾏为的执⾏性。⾏政机关⾏使的任何权⼒都是执⾏性的权⼒,即执⾏法律。表现为⾏政⾏为的权限、内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接受法律监督。
(2)⾏政⾏为的单⽅性。⾏政⾏为⼀般表现为⾏政机关依照⾃⼰单⽅意思做出决定的⾏为,不需要⾏政相对⼈的同意或认可。
(3)⾏政⾏为的裁量性。法律上⼀般赋予⾏政机关⼀定程度和范围内的⾃由裁量权,由⾏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决定处理问题,作出⾏政⾏为。
(4)⾏政⾏为职权职责的统⼀性。⾏政⾏为表现明显的权⼒特征,同时⾏政机关通过⾏政⾏为履⾏职责,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
14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的区别
抽象⾏政⾏为是⾏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活动。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1)凋整范围不同。抽象⾏政⼀般调整不特定多数⼈和事。具体⾏政⾏为仅仅针对特定的⼈和事。
(2)能否反复适⽤不同。抽象⾏政会反复适⽤,在规范性⽂件效⼒期间内,⼀直有调整和约束⼒。具体⾏政⾏为仅对于本次处理的事项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
(3)影响相对⼈权利义务的⽅式不同。抽象⾏政⾏为⼀般不会直接导致相对⼈权利义务的变化。具体⾏政⾏为根据⾏为中的内容对相对⼈的权利义务直接做出决定。
(4)⾏为程序不同。抽象⾏政⾏为程序接近⾏政⽴法程序,⼀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和公布程序。具体⾏政⾏为则强调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
15 羁束⾏政⾏为和裁量⾏政⾏为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对⾏政⾏为约束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政⾏为分为羁束⾏政⾏为和裁量⾏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政⾏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法等,⾏政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作出的⾏政⾏为。
裁量⾏政⾏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了⾏政⾏为的范围、种类、条件、幅度等,由⾏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适⽤法律⽽作出的⾏政⾏为。
(1)⾏政机关是否有⾃由裁量权,决定⾏政机关⾏为时要求不同。⾏政机关⾏使羁束权⼒,只能严格执⾏法律;⾏使⾃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基本合理的前提下,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由决定的权⼒。
(2)在⾏政诉讼中,区分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直接决定司法审查的程度。⾃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法院⼀般不予审查;羁束⾏政⾏为则受到法院的全⾯审查。
(3)区分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决定了⾏政赔偿的范围。⾏政赔偿中适⽤违法赔偿原则,对于羁束⾏政⾏为违法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对于⾃由裁量⾏政⾏为,因为⽆法审查合理性,即使造成损失,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6 应申请的⾏为与依职权的⾏为
根据⾏政主体⾏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以将⾏政⾏为分为应申请的⾏为与依职权的⾏为。
应申请的⾏为是指以相对⼈的申请为前提条件,⾏使⾏政权⼒⽽作出的⾏政⾏为。
依职权的⾏政⾏为是指⾏政机关主动⾏使⾏政权⼒⽽作出的⾏政⾏为。
(1)依职权的⾏政⾏为与应申请的⾏政⾏为的开始程序不同。
依申请的⾏为是⾏政机关应申请⽽作出,没有申请就没有⾏为;
但是依职权的⾏为的开始则不取决于⾏政相对⼈的意思表⽰。
(2)区分依职权的⾏为和应申请的⾏为,还决定不同的⾏为在⾏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依职权⾏政⾏为中,⼀般由⾏政机关主动调查证据,因此⾏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