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接电话的技巧【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红卫衣怎么搭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044、201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短信套餐【当事人】广东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东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广东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儿童节祝福语简短一句话【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东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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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据韦高敏在一审提供的“金洲厅大(8)"的聊天记录显示:韦高敏:咱们厅规定开早会的时间是要求9:10前到厅的对吗?还是9:05分呢?罗雪晓:9:10分开早会。9:10前都就OK了。“金洲厅大(9)"的聊天记录显示:罗雪晓:幸福摩天轮韦高敏明天开始,麻烦两位上班的时候都要参加早会。富华厅的促销也都是要参加早会的哦。辛苦两位!罗雪晓:所有人……早会后不准在厅吃早餐,吃一次贡献班费50元,吃二次,下午茶,吃三次,请吃饭。早会迟到要求同早餐一致。 韦高敏于2019年7月28日向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对其调岗导致工资降幅较大,及不按时支付开早会的加班工资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韦高敏发出《通知书》,对韦高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出的调岗降薪问题予以回复,称不存在定薪发酬,对加班费问题未予回复。 二审中,韦高敏主张其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工资分别为:3243元、7537元、3581元、8153元、4180元、7644元、4590元、1714元、3229元、3187元、2986元、1879元。提供了韦高敏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予经营类游戏
以证明。南方人力资源公司质证称:对韦高敏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工资金额无异议。移动广东分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移动广东分公司未向韦高敏发放工资,不清楚其工资发放情况。 又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审判系统将本案一审判决书邮寄给移动广东分公司,移动广东分公司在一审的委托代理人林晓于2020年5月18日签收了邮件,移动广东分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一审法院以移动广东分公司已超过上诉期限为由,未向移动广东分公司开具上诉缴费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移动广东分公司在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书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视为未提出上诉。 关于韦高敏与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移动广东分公司的关系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认定移动广东分公司与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项目服务合同符合劳动派遣协议的特征,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是韦高敏的用人单位,移动广东分公司是韦高敏的用工单位,该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关
系的时间问题。双方对原审法院认定韦高敏与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问题。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和韦高敏确认考勤方式为登陆钉钉软件进行打卡考勤,据打卡记录显示,韦高敏在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大多早于09:10,韦高敏提供的聊天记录关于开早会的时间及要求等内容,可与韦高敏主张的每天提前20分钟开早会相互印证。双方确认韦高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为9:30至17:30,周末上班时间为10:00至17:00。虽然早会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前召开,但开早会是基于劳动者所在门店要求,且与工作有关,并占用了劳动者的非正常上班时间,且存在持续性,因此,开早会应视为劳动者工作的延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应该扣除中午休息用餐1小时,但无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结合韦高敏为终端销售的岗位性质,原审法院对韦高敏主张在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每天提早20分钟开会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韦高敏支付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579.4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一、本案中,韦高敏以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对其调岗导致工资降幅较大,及不按时支付开早会的加班工资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关于韦高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1.如前所述,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支付开早会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问题;2.结合韦高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回复韦高敏的《通知书》的内容可知,韦高敏调岗后因薪酬下降问题曾向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整薪酬,但协商未果。经比对韦高敏调岗前后的工资情况,韦高敏在调岗后的工资确实比调岗前的工资有大幅下降,超出合理范畴。综上,韦高敏以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对其调岗导致工资降幅较大,及不按时支付开早会的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三、韦高敏在2016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先后与中邮普泰移动公司、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一直在移动广东分公司的门店工作,其用工单位一直是移动广东分公司,无证据证明韦高敏是因个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也无证据证明原用人单位向韦高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韦高敏在中邮普泰移动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在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年限,原审法院认定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韦高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808.0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
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该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移动广东分公司应对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移动广东分公司辩称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由广东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0:26:1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
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移动广东分公司与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项目服务合同符合上述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特征、包含上述劳务派遣协议的基本要素,两公司以合同对价的支付方式有别于一般的劳务派遣按劳动者数量按月发放工资为由否认与劳动者建立劳务派遣关系,该理由并非劳务派遣关系的必要条件及要素,不影响劳务派遣关系的成立,故本案的劳动者与单位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务派遣关系,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为用人单位,移动广东分公司为用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该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移动广东分公司应对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于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韦高敏、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三、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和韦高敏确认考勤方式为韦高敏登陆钉钉软件进行打卡考勤。韦高敏主张在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上班前均要提前20分钟开会,同意仲裁关于该项工资数额以2100元作为计算基数及该项工资数额为579.49元。南方人力资源公司认为韦高敏每天工作的时长应当扣除中午休息用餐1小时,扣除后并无超过约定的8小时,并提交其向钉钉软件运营公司出具的韦高敏于2019
年2月至7月的打卡记录表,显示韦高敏在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大多数早于09:10。移动广东分公司表示由于不对派驻人员实施管理,不清楚相关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证据,韦高敏在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大多数早于09:10,能与韦高敏主张的每天提早20分钟开会相互印证,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应该扣除中午休息用餐1小时但无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结合韦高敏为终端销售的岗位性质,原审法院对韦高敏主张在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每天提早20分钟开会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张予以采信,故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韦高敏支付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579.49元【计算公式:21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20分钟/小时÷60分钟/小时)×97天×150%】。 四、经济补偿金:韦高敏主张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存在上述拖欠加班工资发放的情况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其工作岗位一直没有变化,工作年限应从2016年4月19日起算,并提交其与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普泰移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仲裁认定的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和为50191.11元(除加班工资外)无异议,但认为计算年限应从2017年4月1日计算,其与中邮普泰移动公司没有合作关系,不应合并计算韦高敏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移动广东分公司
对韦高敏的工作年限不清楚。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在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无证据证明中邮普泰移动公司已向韦高敏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韦高敏在中邮普泰移动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在内,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韦高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808.09元【计算公式:(50191.11元+579.49元)÷12个月×3.5个月】。 五、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韦高敏)与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二、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141元;三、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交通通信补贴2200元;四、南方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上班前20分钟开会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455元;五、移动广东分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仲裁结果:一、确认申请人(韦高敏)与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高敏)2019年2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579.49元;三、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南方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高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808.09元;四、移动广东分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三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申请人(韦高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诉讼请求:南方人力资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移动广东分公司无须支付韦高敏经济补偿金14808.09元;2.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移动广东分公司无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579.49元;3.韦高敏承担本案诉讼费。 移动广东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越劳人仲案[2019]895号仲裁裁决;2.南方人力资源公司、移动广东分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韦高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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