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不明的房屋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北大刑辩讲堂
所有权不明的房屋,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 北大刑辩讲堂
非主流q名    时间:2016年10月17日(周一)
讨论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课程主持:车浩授课律师:刘玲授课教师:林维综述:高颖文
案情简介
某村委会于某年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其对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但甲公司并未付清全款,一年后该地被政府征收,对土地转让金,多方达成协议,该村委会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利用。
数年后,该村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该地上建设了若干建筑,并将部分建筑出租给他人使用。
几年后,甲公司与村委会一同与丙公司签署协议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也在之后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取得了对土地的权属证明,然就乙公司是否按约缴纳租金,租赁合同的效力,乙公司所建设建筑的拆除补偿等争议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之后,被告人(系丙公司保安队长)组织人员、机械,在将屋内人员撤离后,将涉案建筑全部拆毁,事后发现涉案建筑临近的移动通信亦受到损坏。
当事人报警后,经侦查,被告人被逮捕,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损坏公共通信设施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本次课分为三个环节:第一阶段,学员代表发言,并进行模拟法庭辩论;第二阶段由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结合办案经历讲授辩护经验;第三个阶段则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林维教授进行总结分析。首先上场的是卢春光同学和党波律师,代表控方第一组发表公诉意见,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1去哪里旅游好首先,发言同学按照时间顺序,将案情进行了条理简单的梳理介绍,并对因证据不足而将起诉书中起诉的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合并起诉的情况做了说明。
随后,发言同学从客观方面的行为、对象,主观心态,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三方面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详细论证:第一,客观行为上,被告人组织人员、车辆拆毁了涉案建筑,符合“毁坏行为”的特征。不一样的中秋节作文
墙面漆十大品牌第二,被毁的建筑是该土地的承租公司在合法取得对土地的租赁使用权利后建设,建造人对其享有合法占有支配的权利,即便认定该建筑为非法建筑,被害人也至少享有处分建筑材料、占有、使用等权利,被告人所在公司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拆除主体,被告人无权拆除该建筑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相关事实皆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被告人明知建筑为他人财物而令人强行将其拆除,主观上存在故意。
第四,从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被毁财物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上场发言的是贾冉同学和许嘉祥律师,发表公诉意见。简单的案情梳理后,发言同学从五方面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首先,客观行为上,被告人组织多人拆毁涉案建筑,客观上存在“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指出被告人所在公司不能因“房随地走”取得涉案建筑的所有权,因此拆毁该建筑的行为属于“毁坏他人财物”。
第二,主观故意上,被告人明知被拆房屋有争议,赔偿款项尚未谈拢,仍强行拆除房屋。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因错误可以避免,被告人也不得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
第三,主体层面上,被告人在公司之日常职务工作不包括拆除房屋,故不可主张职务行为。本案中亦不存在组织支配,公司上级不可能成为间接正犯,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人应独立承担刑法责任。
第四,犯罪客体上,非法财物也属成为本罪保护对象,非法建筑也不应受私权利侵害,不得以财产权受侵犯为由恣意私力救济滥用权利,并指出本罪保护的法益除具体财物上存在的权利,还包括一切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的社会秩序。
为什么电脑开机很慢第五,被告人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涉案建筑、建筑内财物和移动,经评定,总额符合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随后发言的是荆佳杰同学和李扬律师,作为辩方一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首先,从本案被毁财物的情况看,涉案建筑物因建设时未能取得相关资质证明而系违法财物,且该建筑之存在侵犯了被告所在公司对土地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92条对“财产”概念的定义,违法财物不属本罪的保护对象。对涉案建筑内灭失的财物和被损坏的移动,辩方认为评估结论书不能作为确定实际损失的依据,证明移动系被告人行为破坏的证据并不充足。
第二,被告人实施的,并非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乃基于自己物权而实施的拆除违法建筑,
排除妨碍的行为。
第三,主观上,对涉案建筑的归属,被告人存在认识错误,否定其主观故意。另对移动毁坏,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故意。
最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且不具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对被害人损失已经及时赔偿并获得谅解,即便成罪,亦应酌情从轻处罚。之后上场的是杨杨冬琪同学和王冠杰律师,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通过对本案的涉案财物进行梳理,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第一,就房屋本身来看,辩护人对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了民法上详细的分析,认为建筑建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无效,故不能取得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其权利状态仅为物权法意义上的事实占有。而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应认定建筑所有权由被告人所在公司享有。
第二,就屋内物品和园林,价格评估结论因缺少现场实物勘验环节,其可信度值得怀疑。
第三,就被损毁的,没有证据足证实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其毁损,证据不足。综合以
上三者,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后登台陈述的是杨璧赫同学和李海亮律师,对被告人进行辩护。手动变速器的组成
通过故意毁坏财物罪四要件的分析,明确指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第一,涉案建筑的权属,因该建筑产生基础违法,建造该建筑的公司并不能取得所有权,不满足本罪要求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要件。而关于园林和屋内财物的损失,鉴定结果存在疑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据此定罪。
第二,被告人行为系职务行为,因其为公司劳务人员,依公司要求实施行为,以公司名义发布拆迁公告,不能以该行为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对损毁,被告人并无故意,不满足主观要件。
最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在此案中负次要责任,亦应从轻处罚。
在五组同学严谨周详,口若悬河,慷慨激昂的陈述后,在助教徐成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涉案建筑是归属于被告人所在公司,是否因缺少建筑合法性根据而属于违法建筑,违法
建筑是否受到刑法保护,价格评估报告的程序合法性及与本案之关联性,毁坏行为是否与行为有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课程第二阶段,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对控辩双方的表现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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