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敏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杨梅酒怎么泡 制作方法【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1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西安兵马俑王惠奕王强力陈锦辉 
【审理法官】王惠奕王强力陈锦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  书荒中
【当事人-个人】刘敏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振宏 
【代理律所】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敏 
【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社保局针对上诉人作出被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予重核告知书》是否合法有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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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0 20:06:58 
刘敏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世界著名钢琴曲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女,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深圳人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455766715H。
苹果12怎么关机啊     法定代表人吴登记,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阳武,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军,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最美十大海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机构代码:007543825。
     法定代表人陈如桂,市长。
     委托代理人罗友敏,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敏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3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敏上诉请求为:1.撤销深社保职养不予核告字[2019]第050001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予重核告知书》,责令被上诉人市社保局重核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2.撤销深府行复[2019]10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撤销一审行政判决;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于二审中补充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审批表》;3.《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鉴于上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上诉人未能说明正当理由,且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所争议的被上诉人市社保局是否应当为上诉人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无关联,本院对此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社保局针对上诉人作出被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予重核告知书》是否合法有据。
     上诉人原就职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因出国逾期未归于2004年10月被该校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2007年5月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参照《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有关“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上诉人市社保局将上诉人工龄自2007年5月起计算并以此核发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就工龄认定多次向被上诉人市社保局信访,主张其补办了辞职手续,应按《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文)第三条规定将其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龄。被上诉人经核查,虽然上诉人于2016年1月在哈尔滨工业大学补办了辞职手续,但原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并未撤销,依然有效,即后续补办辞职手续不足以否定之前自动离职处理决定的效力。并且,结合国发〔1986〕7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和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以及第一款“科技人员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等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累积计算工龄情形并不涵括本案此种已由单位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后十一年方再补办辞职手续情形。鉴于上诉人并未提
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依法应予计算而尚未计算的本市视同缴费年限的市外工作年限,或可转入的市外实际缴费年限,因此,被上诉人市社保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认定上诉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转移接续人员,作出不予重新核定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于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亦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亦予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奕
审判员  王强力
审判员  陈锦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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