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人员管理制度
公安局人员管理制度
公安局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据公安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共计5类20种)
古建筑工程技术第一类:有危害国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4、有参加、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6、对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第二类:有严重刑事活动犯罪活动嫌疑的:
1、有杀人、、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
2、有抢劫、盗窃、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
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嫌疑的。古代寓言故事
5、有参与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
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7、有使用方法、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等金融活动嫌疑的。
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活动嫌疑的。
拜年祝福语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三类: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第四类: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形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五年的。
第五类:吸食、注射的。
挽回爱情的话三、重点人口管理为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严禁对外泄露。“重点人口”为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严禁对外使用。
四、列管与撤管:由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公安局审批。
对第一类重点人口的列管(撤管),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上报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审批。
对第二类至第五类的列管(撤管),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上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
五、责任区民-警负责重点人口日常管理工作,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案件查处、众举报、档案材料清理、情况信息通报、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列管重点人口。让人感动的歌词
六、重点人口管理实行专门工作与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要紧密依靠众,严格掌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法。
(一)调查了解。责任区民-警应当深入辖区开展调查,澄清重点人口底数,熟悉每个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貌特征以主要问题、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基本情况,掌握重点人口的现实表现,及时发现新的列管对象。
(二)查证核实。对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和转递的各种信息材料,应当调查核实。对需要侦查的重要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对不够打击处理的应当做好材料积累工作,经查证核实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经考察确已悔改的,应当撤管。
(三)重点控制。对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嫌疑人员,责任区民-警应当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落实管制措施,及时掌握动态,严密控制。
(四)积极疏导。对因矛盾纠纷激化可能铤而走险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同其亲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缓解矛盾。
(五)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重点人口管理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通报协查。责任区民-警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
(二)材料转递。 民-警在查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的嫌疑人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时转递到嫌疑作案人员的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责任区民-警对重点人口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清检查,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对需要变更类别、撤管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档案管理。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责任区民-警须逐人建立档案,列管依据、审批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纹、笔迹等材料应当齐全。
重点人口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参考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公安局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2015-05-16 11:11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婚礼清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和防治工作,保障队伍不断优化和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各级政府或公安机关聘用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聘用协勤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从严管理、依法使用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上岗条件 
第四条  协勤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前科;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是退伍军人的,可放宽到初中)。
4、年龄20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5、具备所从事岗位应有的技能。
第五条  协勤人员适用的工作和岗位:
(一)交巡(特)警的协管员; 
(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场所特业物品、网络安全的协管员; 
(三)联勤警区的执勤人员; 
(四)留置室的看管人员; 
(五)窗口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 
(六)派出所夜巡队员; 
(七)各单位中既要开车又要协助民-警从事公安业务工作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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