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0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气质干净有仙气的句子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情节轻重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学校鉴定,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
(五)结成团伙违纪的。
第七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学校鉴定,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
(五)结成团伙违纪的。
第七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第八条 处分附加: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得申请各种奖学金,不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不得参加学生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保送研究生;
(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四)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第八条 处分附加: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得申请各种奖学金,不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不得参加学生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保送研究生;
(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四)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团结者,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部门处罚者: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触犯刑律,被判处各种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肇事者分别作如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或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策划、唆使、指使者:
1、策划、唆使、指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触犯刑律,被判处各种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肇事者分别作如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或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策划、唆使、指使者:
1、策划、唆使、指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纠集、勾结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加重处分。
(六)打架斗殴为首者或主要肇事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他人自行车者,视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1、拆卸他人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占为己有者,给予记过处分;
3、纠集、勾结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加重处分。
(六)打架斗殴为首者或主要肇事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他人自行车者,视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1、拆卸他人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占为己有者,给予记过处分;
2、偷开、等蓄意盗窃他人自行车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使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销售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偷窃、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区内有下列情形者:
(一)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经劝阻不改者或晚归爬墙、撬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休息时间内,使用音像设备,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房,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给予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使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销售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偷窃、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区内有下列情形者:
(一)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经劝阻不改者或晚归爬墙、撬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休息时间内,使用音像设备,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房,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强行换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学生宿舍的电视机、电话机或有关线路私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电视机、电话机挪作他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液化气,使用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学生宿舍的电视机、电话机或有关线路私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电视机、电话机挪作他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液化气,使用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不当,有下列情形者:
(一)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举止猥亵、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阅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观看、阅读有淫秽内容的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黄书刊或查阅、访问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电工证等级分类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
(一)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举止猥亵、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阅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观看、阅读有淫秽内容的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黄书刊或查阅、访问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电工证等级分类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查阅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
(一)达10临时工协议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中国最美十大海岛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对于屡犯者,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
(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查阅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
(一)达10临时工协议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中国最美十大海岛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对于屡犯者,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改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改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1尺等于多少厘米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伪造、买卖、涂改证明、证件、成绩等弄虚作假者:
(一) 伪造、涂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伪造证明、证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制作、出售伪饭卡、伪电话卡等有价集成卡、磁卡或明知是伪造集成卡、磁卡而使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明、证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吸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改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1尺等于多少厘米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伪造、买卖、涂改证明、证件、成绩等弄虚作假者:
(一) 伪造、涂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伪造证明、证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制作、出售伪饭卡、伪电话卡等有价集成卡、磁卡或明知是伪造集成卡、磁卡而使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明、证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吸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因成绩或其他不满等原因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
(二)在校园内喝酒、哄闹、砸酒瓶等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管理、图书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等,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一)因成绩或其他不满等原因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
(二)在校园内喝酒、哄闹、砸酒瓶等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管理、图书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等,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对学生的各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凡属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讨论决定,学生处审核,院系发文并报学生处备案;凡属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决定并发文;凡属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拟文,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凡属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拟文,
(一)对学生的各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凡属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讨论决定,学生处审核,院系发文并报学生处备案;凡属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决定并发文;凡属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拟文,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凡属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拟文,
报校长决定。
(三)当院系与学校有关部门对处分的意见不一致时,由校长决定。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院系须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合法取证,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学生本人写出检查,经院系集体研究,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五)涉及跨院系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共同调查处理并拟文;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处,提出意见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者,学校授权教务处处理:
1、因旷课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发文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受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发文;因旷课给予学生的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由教务处审核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2、因违反考场纪律,给予学生的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并发文;因考试作弊,给予学生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并拟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决定。
(七)学生受处分的有关材料归入,各级处分按审批权限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并让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上签
(三)当院系与学校有关部门对处分的意见不一致时,由校长决定。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院系须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合法取证,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学生本人写出检查,经院系集体研究,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五)涉及跨院系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共同调查处理并拟文;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处,提出意见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者,学校授权教务处处理:
1、因旷课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发文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受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发文;因旷课给予学生的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由教务处审核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2、因违反考场纪律,给予学生的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并发文;因考试作弊,给予学生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并拟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决定。
(七)学生受处分的有关材料归入,各级处分按审批权限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并让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上签
字,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受处分者若有不同意见,有权在处分作出七日内提出申诉,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向院系办公室提请,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向学生处提请,在接到申诉提请后七日内由学生违纪仲裁委员会复议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裁决,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就读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脱产班等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二条 夜大学生、函授生、进修生违反校规校纪,参照本条例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 福建音乐学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试读生违反校规校纪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延长试读期;(四)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环保服装制作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学生处。
第三十二条 夜大学生、函授生、进修生违反校规校纪,参照本条例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 福建音乐学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试读生违反校规校纪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延长试读期;(四)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环保服装制作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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