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安、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个性化服务【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98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梦到被狗咬【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苏建安;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美好;陈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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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建安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美好陈海涛
【当事人-个人】苏建安肖美好陈海涛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海燕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潘艳广东一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海燕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潘艳广东一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海燕潘艳
【代理律所】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广东一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苏建安;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肖美好;陈海涛
农业银行k宝【本院观点】根据苏建安以及亚细亚公司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亚细亚是否应支付苏建安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的工资;二、亚细亚公司是否应支付苏建安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三、亚细亚公司每月固定向苏建安发放的680元的其性质是属于加班费还是补贴;四、肖美好作为亚细亚之前的股东是否应当对仲裁裁决中的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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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苏建安以及亚细亚公司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亚细亚是否应支付苏建安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的工资;二、亚细亚公司是否应支付苏建安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三、亚细亚公司每月固定向苏建安发放的680元的其性质是属于加班费还是补贴;四、肖美好作为亚细亚之前的股东
是否应当对仲裁裁决中的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亚细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承担举证责任,但亚细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苏建安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的工资,故亚细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苏建安的主张,认定亚细亚公司应支付苏建安该期间工资4301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苏建安提交的考勤表足以证明其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亚细亚公司应支付苏建安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一审认定苏建安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应取得加班工资43408元,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亚细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可知,双方争议的680元并非无条件发放,而是只有在满勤的情况下才能够足额获得,在没有满勤的情况下,亚细亚公司会适当扣除,又结合苏建安周末和家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本院认为亚细亚公司每月向苏建安发放的680元应当列入加班费而不应列入补贴,因为补贴系补偿职工相关生活费用而发放,不以考勤作为发放基础。因此一审就加班费仅扣除部分月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亚细亚公司应支付苏建安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当为38539+4869-680×24=27088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肖美好任一人股东的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9月13日,而涉案的各诉
讼请求,除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工资未发生在肖美好任一人股东期间,其余各项均涉及到肖美好任一人股东的期间。肖美好没有证据证明在作为一人股东期间财务上与亚细亚公司存在独立,因此对于拖欠的工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就亚细亚公司主张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说理充分,观点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亚细亚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苏建安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建安以及亚细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50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5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亚细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苏建安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资25718元; 三、原审被告肖美好就亚细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苏建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21:55
苏建安、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98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建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村社区第一工业区下工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138248。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美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广东一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建安因与上诉人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被上诉人肖美好、陈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苏建安上诉请求: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50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改判第五项由肖美好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判第二项一审的判决。2.判令由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
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员工方提供的工资表里的上班补贴是加班工资的性质是错误的,一审时上诉人员工方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聘用上诉人员工方时是提供住宿,这680元实际上是360元的生活补贴,320元是住宿补贴,所以这并不是加班工资的补贴。公司请假条范文
一审法院查明 亚细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公司每月支付680元的上班补贴是员工周日的加班工资,但是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是扣除了2017年6月、2017年9月、2018年1月、2018年2月、2018年6月这五个月的加班费。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员工每个月都有固定加班费680元,因此,应按照员工所主张的二十四个月扣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肖美好辩称: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肖美好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成立,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9月13日为深圳市亚细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为4个半月的代持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海涛,且公司目前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海涛。
亚细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19)粤0306民初1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
、二、三、四项判决,驳回苏建安请求支付工资4301元、经济补偿金20482.75元、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工资4340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958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建安承担。
苏建安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苏建安的上诉请求。具体答辩理由详见上诉状。红烧肉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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