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永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3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67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料理店
【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
【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明
【当事人】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明
【当事人-个人】李永明
【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豪车排名【被告】李永明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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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工资差额,大微天成公司认可李永明的在职时间系2020年3月9日-2020年8月20日,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大微天成公司确实未支付李永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工资,其作为用工单位依法有义务向员工支付工资,故一审法院判定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现大微天成公司主张因李永明存在违约行为,应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作为抗辩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现双方均认可李永明享有带薪年假为每年5天,大微天成公司依法应当安排李永明休假或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而大微天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安排李永明休假,并以李永明未申请年假及存在早退、请假等理由抗辩不予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无法
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大微天成公司主张李永明存在产品需求外泄及未按照公司规定将相关资料予以上传等违约行为,但其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中并未提及产品需求外泄,同时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永明存在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依据离职手续办理等证据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定大微天成公司依法向李永明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根据李永明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认定存在加班事实,并无不当,大微天成公司以考勤打卡记录无法证明员工加班为抗辩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微天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3:56:13 行政介绍信
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永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跑800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6732号
洛克王国 宠物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大微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微天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进口护肤品二审上诉人诉称 大微天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京0116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大微天成公司无需支付李永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工资10865.10元、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20日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16元、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431元、2020年6月2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58.62元;2.大微天成公司阿里云服务器费用2050.2元由李永明承担;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永明承担。事实和理由:1.大微天成公司给付李永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工资10865.10元不成立。因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一审时我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员工手册》:三、聘用与人事变动制度,5.离职(4)部门负责人严重失职,情节严重一律开除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b。技术部负责人主观上造成公司产品源码不在公司服务器上、产品需求外泄等其他具体遵照技术部管理制度。以上均视为违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利,综合部或办公室安排专人陪同办理离场手续。2.大微天成公司给付李永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20日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16元不成立。李永明2020年3月9日入职,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申请年休假,公司并未不允许其休年假。李永明入职以来每个月都有早退、请假,公司都是全勤发放工资。3.大微天成公司给付李永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431元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时我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员工手册》:三、聘用与人事变动制度,5。离职(4)部门负责人严重失职,情节严重一律开除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b。技术部负责人主观上造成公司产品源码不在公司服务器上、产品需求外泄等其他具体遵照技术部管理制度。以上均视为违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利,综合部或办公室安排专人陪同办理离场手续。《劳动合同》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入职承诺书》《特别说明》。《入职承诺书》我已收到人力资源部发放的员工手册与规章制度,并认可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将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本人清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员工手册与规章制度,本人表示将对其予以严格遵守。我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顺丰和EMS快递邮寄给李永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永明:我公司与你于2020年3月0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一职。经查明,你私自把应该部署在阿里云上的公司服务器部署在你个人电脑上,造成租用阿里云服务器闲置,使公司重要资产代码处于不安全状态,损害了公司代码信息安全,属于严重失
职,并且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经公司研究决定,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特此通知你。”公司从未如李永明提的给李永明降薪调岗、协商离职,李永明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李永明提供的离职交接单法院采信,那其中条款:“离职本人确认:我确认工作交接手续已全部完成,如因本人交接未完善造成的后续问题,本人有义务提供支持,我与公司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再有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并且离职交接单应该留存公司,由李永明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给法院的并不能证明公司与被上诉人降薪调岗、协商离职,我公司足以证明李永明是因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被公司开除的,无偿解除劳动合同。4.大微天成公司给付李永明2020年6月2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58.62元不成立。我公司并未在2020年6月26日法定节假日安排被上诉人加班,公司加班需要提交加班申请,李永明未提交过任何加班申请,并有聊天记录李永明在6月26日上午9点离开北京至6月28号才返回。且公司8月份考勤表上李永明8月21日并不能再进入公司大厦,但在8月考勤记录上8月21日正常打卡。李永明是公司考勤钉钉打卡超级管理员,以上足以证明考勤仅凭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其加班。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大微天成公司的上诉意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永明辩称,我并不同意一审判决接过,但我确实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我不同意大微天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驳回大微天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李永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大微天成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0000元;2.请求大微天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3.请求大微天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8月24日工资13793.10元;4.请求大微天成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8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16555.72元;5.请求大微天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21日延时加班80个小时工资8298.22元;6.请求大微天成公司支付2020年6月2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58.62元;7.请求大微天成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9日的工资20413.78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微天成公司原名北京大微天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微咨询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变更名称。
2020年1月13日,大微咨询公司给李永明发送一份入职通知书,通知其于2020年2月3日前报到,2020年3月9日,大微咨询公司与李永明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永明
担任大微咨询公司的技术经理,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试用期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7月9日。工资标准为试用期税前每月16000元,转正工资为税前每月20000元,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月的工资。2020年3月31日,李永明填写入职登记表,该表记载入职日期为2020年3月9日。同日签订一份入职承诺书,承诺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将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2020年8月20日,李永明与大微天成公司办理了部分离职交接手续,归还了文档资料及办公设备、钥匙等,签订了《离职工作交接清单及相关事项确认》。关于该日办理离职手续的原因,李永明主张是因为大微天成公司认为其工资比较高,想给李永明降薪或调岗,李永明不同意,双方协商离职。大微天成公司表示是因为李永明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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