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勇、青岛幔利橡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勇、青岛幔利橡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9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21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 
【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肖勇;青岛幔利橡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肖勇青岛幔利橡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肖勇 
【当事人-公司】青岛幔利橡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堃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张亚囡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杨志明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宋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世界之最吕堃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张亚囡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杨志明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宋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个性网络游戏名字
【代理律师】吕堃张亚囡杨志明宋琳 
【代理律所】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肖勇;青岛幔利橡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幔利公司应否支付肖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垫付费用、加班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公务员考试都考什么科目和内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幔利公司应否支付肖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垫付费用、加班费。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肖勇与幔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肖勇的工资为3000元(不含加班费),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另行约定。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幔利公司向肖勇支付的2020年3月份起至2020年10月份止的月平均工资不低于12264.54元。幔利公司虽主张降低2020年11月及12月工资的原因是肖勇的工作达不到之前的标准,但其未能对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且其提交的工资表感动的作文400
上没有肖勇的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按照12264.54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认定肖勇2020年11月、12月的欠发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幔利公司于2021年1月6日为肖勇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的理由是个人申请解除,幔利公司未提交肖勇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合法解除与肖勇的劳动合同。肖勇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垫付费用,肖勇垫付的费用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关联性,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处理肖勇垫付的费用,认定幔利公司应予支付,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不予变更。关于加班费,肖勇与幔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的情形及审批程序,肖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以及加班系受公司安排并已履行审批手续,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肖勇、幔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肖勇、青岛幔利橡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2: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0年2月25日,肖勇与幔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工作岗位为生产经理;工作地点为青岛市;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5天;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工资为3000元(不含加班费),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另行约定;工资为每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同时双方约定,幔利公司安排肖勇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肖勇工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同等的时间调休或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费的标准按幔利公司薪金调整通知书或薪资确认书为准。若幔利公司未安排或生产及部分运作没有要求下,肖勇主动加班、自愿加班的,就不属于合理合法加班工作,幔利公司不会支付或安排肖勇任何加班工资报酬或调休时间。加班工时的申请及计算,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经部门经理、总经理签批方为有效。    2.2020年3月份起至2020年12月份止,幔利公司为肖勇缴纳社会保险。自2020年3月份起至2020年10月份止,幔利公司支付给肖勇的月平均工资不低于12264.54元,现肖勇主张月平均12264.54元。肖勇为幔利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共计2128元。    3.肖勇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认定幔利公司、肖勇之间自2020年2月份起至2020年12月份止存在劳动关系;(2)幔
广东的大学有哪些
利公司支付肖勇2020年11月份工资12264.54元、2020年12月份工资8556.66元,共计20821.2元;(3)幔利公司支付肖勇自2020年2月份起至2020年12月份期间的加班费177180.5元;(4)幔利公司支付肖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264.54元;(5)幔利公司支付肖勇垫付费用2128元。2021年3月4日,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248号裁决书:(1)确认幔利公司与肖勇自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幔利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肖勇2020年11月份工资12264.54元、2020年12月份工资8556.66元;(3)驳回肖勇的其他仲裁要求。肖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即本案,幔利公司在其后提起诉讼,即(2021)鲁0214民初4800号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两案件。    4.幔利公司于仲裁裁决下达后,向肖勇支付工资6340.5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存在争议焦点有四。争议焦点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肖勇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较低,但在长期的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事实上支付的数额劳动手抄报内容文字
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较为固定。现幔利公司减低肖勇的工资标准,辩称2020年11月份的工资5046.12元、2020年12月份的工资1794.46元已支付完毕,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减少工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工资标准应按实际发放的标准予以确定,即月平均工资12264.54元。争议焦点二,幔利公司应否支付肖勇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幔利公司本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肖勇2020年11月份工资,但幔利公司截止2020年12月21日,未支付肖勇2020年11月份的工资,已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幔利公司虽辩称,2020年12月21日起,肖勇无故旷工,2021年1月6日幔利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肖勇的旷工系在幔利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之后,事出有因,应按照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幔利公司予以支出经济补偿金,因肖勇在幔利公司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应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焦点三,幔利公司应否支付肖勇加班费,从双方的聊天记录,肖勇认可幔利公司的发放的工资包含加班费,本案中肖勇再行主张加班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四,对于肖勇垫付的费用2128元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予以处理。肖勇垫付费用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关联性,且幔利公司已通过钉钉予以审批通过,同时考虑到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垫付费用在本案中处理为宜,幔利公司应支付肖勇所垫付的费用。综上,对于肖勇要求幔利公司支付20
20年11月份工资12264.5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支付2020年12月份的工资8556.6元,经查2020年12月份的工资应为8458.30元(12264.54元=21.75天某15天),以上共计20722.84元(12264.54元+8458.30元),扣除已支付的6340.58元,尚需支付14382.26元(12264.54元+8458.30元-6340.58元);对于肖勇要求幔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264.54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肖勇要求支付加班费177180.5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肖勇要求幔利公司支付垫付费用2128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肖勇与幔利公司自2020年2月份起至2020年12月份存在劳动关系;二、幔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肖勇2020年11月份、2020年12月份工资20722.84元,已支付6340.58元,尚需支付14382.26元;三、幔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肖勇经济补偿金12264.54元;四、幔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肖勇垫付费用2128元;五、驳回肖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肖
勇与幔利公司各承担1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幔利公司于2021年1月6日为肖勇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的理由是个人申请解除,幔利公司没有提交肖勇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主张系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二审中,幔利公司阐述肖勇2020年11月及12月工资降低的原因是,工作达不到之前的标准,前几个月属于集中生产,产量较高,所以工资(包含加班、绩效、奖金)也相对较高,具体详见工资凭证中的工资明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