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佳佳与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佳佳与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4033号 
二胎产假多少天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 
【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
增长率怎么算【当事人】
【当事人-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刘学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刘学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国有刘学莉 
【代理律所】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成绩排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姚佳佳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工资数额有异议,其认为在计算2020年3、4、5月份工资时应以4450元作为月工资标准,但姚佳佳的薪资确认单中已明确姚佳佳的月工资标准为4300元,并有姚佳佳本人签字确认,故姚佳佳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姚佳佳上诉要求支付2019年13薪4510元的诉讼请求,仅根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支持其该项主张。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的问题,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姚佳佳工资、未缴纳社保的情形,符合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向姚佳佳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对一审判决第三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姚佳佳与上诉人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毕业季的文案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元,由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姚佳佳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5:01:46 
隐藏文件夹怎么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佳佳、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份,期限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工作期间,姚佳佳月工资为基本薪资2400元+考核薪资1000元+补助600元+保密费300元,薪资总计为4300元/月。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未给姚佳佳缴纳在职期间各项社会保险。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2018年10月3日国庆节、2019年1月1日元旦节、2019年2月6日春节、2019年5月1日劳动节、2019年9月13日中秋节及2020年1月1日元旦节,以上七天法定节假日姚佳佳正常工作。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处因疫情影响处于停工放假状态,2020年3月5日,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处开始正常营业。2020年5月,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给姚佳佳发放了2020年2月份工资2190元及3月份工资3457元。2020年4月及5月工资,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未给姚佳佳发放。2020年2月份姚佳佳因疫情未出勤,2020年3月份姚佳佳出勤26天,2020年4月姚佳佳出勤22天,2020年5月份姚佳佳实际出勤9天。2020年5月13日,姚佳佳因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未发工资,向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提出离职,2020年5月14日,姚佳佳正常上班,2020年5月15日,姚佳佳进行换休假,2020年5月16日,姚佳佳正常休假。2020年5月17日开始,
姚佳佳再未到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处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2020年2月期间,因疫情影响姚佳佳未到岗工作,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2020年2月已向其支付了高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的生活费作为待岗工资,其要求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其正常足额的工资,无相关法律依据,故对姚佳佳要求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份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2020年3月、4月份,姚佳佳属于满勤,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向姚佳佳支付2020年3月份80%在岗工资,于法相悖,应予纠正,且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应补足姚佳佳2020年3月份工资,及向姚佳佳发放2020年4月
份、5月份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姚佳佳要求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欠发的2019年13薪的请求。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辩称因疫情影响企业困难,所以对全部员工均未发放。一审法院认为,13薪属于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企业自主发放,且姚佳佳也当庭认可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处所有员工均未发放,故对姚佳佳该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姚佳佳缴纳社保的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根据姚佳佳在职期间的考勤表显示,姚佳佳工作期间有7天法定节假日在正常工作,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虽辩称已给姚佳佳进行换休,但其未举证证明已给姚佳佳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故对姚佳佳要求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申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姚佳佳请求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理解为姚佳佳于2020年5月17日与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未给姚佳佳办理各项社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足姚佳佳2020年3月份工资843元(4300元-3457元);二、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佳佳2020年4月工资4300元,2020年5月工资1779.31元(4300元/21.75某9天);三、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佳佳七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00元;四、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佳佳经济补偿金8600元(计算自2018年9月17日—2019年5月17日止,4300元某2);五、驳回姚佳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台湾名酒
【二审上诉人诉称】姚佳佳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金额为3月份工资993元(4450-3457元),4月份工资4450元,5月份工资2455.17元(实际上班9天,年假3天工资),合计金额7898.17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13薪4510元的请求;4、本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其于2018年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附件中说明了每工作满一年涨150元的工资,故应当在其主张的工资请求中加上;2、单位允诺给员工发放13薪,实践中也给其他员工发放了,故应支
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837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2个月的工资合计9000元的请求;3、本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第四项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诉请,姚佳佳起诉状中显示其请求的是2个月赔偿金,合计9000元,而一审法院判决的是经济补偿金8600元,明显超出姚佳佳的诉请;2、一审判决第四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是姚佳佳自愿提出辞职申请,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姚佳佳与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40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佳佳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双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佳佳与上诉人陕西和记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8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