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如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X心术【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1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40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冬梅
【审理法官】陈冬梅
财务部职责【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如欢
【当事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如欢
【当事人-个人】李如欢
【当事人-公司】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高手如云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玉冰
刘邦的老婆叫什么【代理律所】电视网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李如欢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点为李如欢主张双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致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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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点为李如欢主张双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致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子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李如欢签名的考勤表、《2020年李如欢薪水及社保金签领单》主张李如欢于2020年7月22-29日期间未发工资是李
如欢缺勤,其入职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已包含在其每月的加班补贴中,其司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给李如欢的事实。对此,李如欢不予确认。但经本院审查,双子公司提交的《2020年李如欢薪水及社保金签领单》显示,李如欢每月的加班补贴除2020年4、5月为1600元外,其余月份均为1400元相对固定,而法定节假日并非每月都有,且李如欢分大小周工作,结合双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载明的李如欢实际打卡天数和应发工资天数与其所发工资密切相关,即考勤表记载李如欢在法定节假日旷工,计发工资的天数不包含在内,显然双子公司所述法定假节日工资包含在加班补贴内的主张事实依据是不充分的。至于双子公司主张2020年7月22-29日李如欢缺勤一节,虽然双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该期间李如欢是缺勤的,而李如欢提供的《七月八月淡季轮休表》及郭南燕与章银泉对话录音、以及与行政杨兰的聊天记录可证实双子公司在上述期间因淡季安排员工放假的事实。双子公司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二审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否认上述事实,故本院采信李如欢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双子公司给付李如欢该期间的工资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双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给李如欢,李如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要求双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双子公司不同意支付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双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柱组词2022-09-24 08:45: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如欢于2020年4月2日入职双子公司处,任职销售客服工作。2020年5月1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李如欢的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50分至中午12时,下午13时至18时,每周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即一周工作5天,一周工作6天,单双休循环),以指纹打卡考勤。2021年3月4日,李如欢书面向双子公司提出辞职,离职理由:1.恶意克扣工资;2.随意调动薪资结构;3.单方面随意降低底薪(无责任底薪)。之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于2021年3
月5日结清工资。 关于离职时间。双子公司主张李如欢于2021年3月4日申请离职并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双方于2021年3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有关证据。李如欢主张其于2021年3月5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由双子公司经营者章银泉结算工资。为此,李如欢提交与章银泉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经质证,双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关于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9日工资。双子公司主张李如欢该期间休事假,由于劳动者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故无法提供证据。李如欢则主张双子公司以淡季名义强制要求其在家办公,但未发放工资。为此,李如欢提交《七月八月淡季轮休表》及郭南燕与章银泉对话录音予以证明。对话录音显示:……郭:今年你强制我七八月份轮流来放假,扣钱的。章:放假时没有薪水的,放假时淡季,为公司减轻压力。经质证,双子公司对轮休表不予确认,没有原件核对;对录音不予确认,录音部分截取的,不完整的,存在断章取义。 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双子公司主张已安排李如欢休2020年4月4日端午节、2020年10月1日至3日国庆节、2021年1月1日元旦节,相应的工资已包含在每月发放的加班补贴之中。为此,双子公司提交《2020年李如欢薪水及社保金签领单》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李如欢2020年4、5月加班补贴1600元,2020年6月至12日加班补贴1400元,2020年4月、5月应发工资5000元,2020年6月应发工资5200元,2020年7月至12月应发工资55
00元,签领单上有李如欢签名。经质证,李如欢确认签名真实性,但认为工资单只有双子公司有,其不予确认。李如欢主张上述法定节假日双子公司安排了放假,但未照常发放工资。为此,李如欢提交考勤表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上述法定节假日李如欢考勤记录为旷工,没有作为正常工作时间计入上班天数。经质证,双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另查,2021年3月19日,李如欢就本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9日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0年清明节、国庆节、2021年元旦节工资、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向广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1]272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于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子公司支付李如欢2020年7月22日至29日工资1434.48元,支付2020年4月4日工资216元,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3日工资758.62元,支付2021年1月1日工资216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驳回李如欢的其他仲裁请求。双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案。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单、录音、考勤表、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如欢入职双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
关系,双方合法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入职时间,李如欢、双子公司均确认李如欢于2020年4月2日入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起始时间为2020年4月2日,据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离职时间,李如欢离职的有关证据属于双子公司掌握管理,双子公司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且根据李如欢提供与公司经营者章银泉记录显示,李如欢2020年3月5日在双子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且于当日结清工资,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如欢离职时间为2021年3月5日。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李如欢与双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9日工资。双子公司主张李如欢上述期间请事假,没有正常上班,但未能提供有关请假手续予以证明。李如欢则主张双子公司以淡季名义强制要求在家办公,并提交《七月八月淡季轮休表》及郭南燕与章银泉对话录音予以证明,对话内容提及2020年7月、8月因淡季安排员工放假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采信李如欢主张,认定双子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安排李如欢上述期间休假。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结合双子公司提供《2020李如欢薪水及社保金签领单》所示李如欢2020年7月应发工资5500元,双子公司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李如欢20
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9日的工资为1517.24元(5500元/月÷21.75天×6天)。李如欢对仲裁裁决书认定本案数额为1434.48元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本案支持该项工资数额以1434.48元为准。 关于法定节假日克扣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家、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本案,双子公司主张2020年4月4日、2020年10月1日至3日、2021年1月1日清明节、国庆节、元旦节工资已在加班补贴中体现,但上述假期双子公司已安排李如欢放假,其主张该期间工资计入加班补贴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双子公司提交《2020李如欢薪水及社保金签领单》显示“加班补贴”每月金额基本固定,不能体现上述法定节假日工资已计入该工资构成项目中。且从李如欢提交经双子公司确认真实性的考勤表显示,上述假期记载为旷工,未按正常工作日计算工资。因此,双子公司应向李如欢补发上述期间的正常工资。李如欢主张双子公司应支付2020年4月4日工资216元和2021年1月1日工资216元,未超出一审法院核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双子公司提交《2020李如欢薪水及社保金签领单》所显示李如欢2020年10月应发工资为5500元核算,双子公司应支付李如欢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758.62元(5500元/月÷21.75天×3天)。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上所述,双子公司存在上述未足额支付李如欢劳动报酬的情形,李如欢以双子公司克扣工资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双子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结合《2020李如欢薪水及社保金签领单》显示工资水平,以及李如欢与章银泉对话中对工资的陈述,一审法院对李如欢主张其平均工资水平5200元/月予以采纳。李如欢于2020年4月2日入职双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离职,双子公司应向李如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5200元/月×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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