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3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印蒋春燕施忆 
【审理法官】朱印蒋春燕施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强 
【当事人】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强 
【当事人-个人】李小强 
【当事人-公司】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汪鹏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张立媛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鹏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张立媛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鹏张立媛 
【代理律所】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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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工资,李小强工作至2020年3月16日,融德公司支付工资至2020年1月底,故其应当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工资。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工资,李小强工作至2020年3月16日,融德公司支付工资至2020年1月底,故其应当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工资。融德公司上诉主张李小强未经其同意自2020年3月4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但李小强向法院提交的、邮件截图等证据能够显示公司领导同意其在家办公且李小强在此期间确与公司沟通工作安排,上述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李小强在此期间仍按要求提供劳动。融德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对此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另,融德公司以李小强未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交接、归还财物为由拒绝支付其劳动报酬,
亦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融德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融德公司上诉主张其已经支付2020年1月工资,并未扣除2020年1月31日工资。经查,涉案考勤表显示李小强2020年1月31日的出勤状态为旷工,融德公司发放的1月工资金额为不足9000元,在此情况下,融德公司未能通过核算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发放李小强的工资金额中已经包含2020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融德公司虽上诉主张李小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其已主动向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到劳动者拒绝,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用人单位融德公司放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持续,并未作出相应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融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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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小强于2019年10月14日入职融德公司担任投标员,月工资标准9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融德公司为李小强缴纳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李小强工作至2020年3月16日,工资支付至2020年1月底。融德公司主张李小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未就此举证。李小强主张融德公司没有支付其2020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融德公司主张李小强当日未出勤,故未支付该日工资。融德公司主张李小强自2020年3月4日起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在家办公,属于旷工。李小强提交了、邮件等截图予以证明其在家办公是经过公司领导同意的,并且公司领导杨会林于上述期间与其进行沟通进行工作安排等。融德公司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2020年3月26日,李小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融德公司:1.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9000元;2.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工资4551元;3.支付2020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413元;4.支付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5.支付违法解
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6.支付2019年12月301医院标段提成奖金2000元。2020年8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2065号裁决书,裁决融德公司支付李小强:1.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工资13551元;2.2020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413元;3.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4.驳回李小强的其他仲裁请求。  小米手机购买流程
【一审法院认为】端午节的来历资料简短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融德公司虽主张李小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未就此举证,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融德公司应当支付李小强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融德公司虽主张李小强2020年3月4日之后私自在家办公,但是李小强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领导通过沟通等对其安排工作,融德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对融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融德公司应当支付李小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工资13551元。2020年1月31日属于法定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工资。融德公司应当支付李小强该日工资413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李小强2019年11
月14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二、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李小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工资13551元;三、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李小强2020年1月31日工资413元;四、驳回北京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二审上诉人诉称】融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1、改判融德公司无需向李小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工资13551元;2、改判融德公司无需向李小强支付2020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413元;3、改判融德公司无需向李小强支付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4、改判李小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融德公司无需向李小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工资13551元。李小强在与融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未与融德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且擅自将单位所有的办公电脑带回家中不予归还,李小强私自收取的服务款9565元也一直未上交公司财务,所以融德公司暂时未予发放其2020年度2月份工资,待李小强交回公司电脑与
服务费后再向其支付应发未发工资。李小强在未经融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2020年3月4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旷工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融德公司为李小强提供了办公场所以及办公用品,但是李小强擅自不来公司上班,显然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因李小强自2020年3月4日开始旷工,所以融德公司无需支付3月4日至3月16日的工资4551元。二、融德公司无需向李小强支付2020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413元。融德公司已经向李小强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并未扣除其2020年1月31日工资。三、融德公司无需向李小强支付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在李小强入职融德公司处时,融德公司就要求李小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李小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融德公司无奈只能先行安排其进行工作。本案中并非融德公司不愿意与李小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小强的权益并非受到侵害,而是李小强不遵守融德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签订劳动合同,迫使融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达到从融德公司处获取双倍工资的目的,李小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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