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樟仁富侨足浴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杨、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樟仁富侨足浴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1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1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杨;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樟仁富侨足浴城 
【当事人】李杨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樟仁富侨足浴城 
【当事人-个人】李杨 
晋江十大公认最好看的小说【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樟仁富侨足浴城 
【代理律师/律所】鲍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鲍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鲍文俊 
【代理律所】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杨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樟仁富侨足浴城 
黄鳝门琪琪【本院观点】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富侨足浴城没有向李杨发放2020年2月、3月的工资,故一审法院未将2020年2月、3月纳入计算二倍工资差额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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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书证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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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李杨的各项上诉请求分析下: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1、计算基数的问题。李杨主张:2020年9月、10月其月平均工资为10702.5元,应按10000元/月作为基数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富侨足浴城不认可李杨主张的计算基数,认可一审判决按李杨相应时间段的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经审查,李杨于2019年7月19日入职富侨足浴城,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富侨足浴城应支付李杨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20年9月、10月不属于本案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故一审判决对李杨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2020年2月、3月应否计算的问
题。经审查,李杨提供了2020年6月、10月的考勤表,但未提供其2020年2月、3月的考勤表,本案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富侨足浴城向李杨发放了2020年2月、3月的工资,富侨足浴城称: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1月底至4月中旬富侨足浴城没有营业。本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富侨足浴城没有向李杨发放2020年2月、3月的工资,故一审法院未将2020年2月、3月纳入计算二倍工资差额范围并无不当。3、计算基数的问题。李杨的工资系按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提成计算,没有底薪或最低工资标准,故一审判决按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李杨的实得工资核算其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经济补偿。李杨提交的《离职档案》虽载明其离职原因为公司原因,但公司原因里包含九项具体原因,该九项具体原因中有部分不属于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工资低、没有事业发展机会),而李杨并未勾选公司原因里具体的原因,故本院认为李杨的具体离职原因不明确,一审判决对其要求富侨足浴城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审查,李杨主张其节假日加班13天,富侨足浴城不予认可,而李杨未能就其主张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的有效证据仅能证明李杨2020年10月1-3日正常上班,故一审判决富侨足浴城支付其该3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4435.1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
双休日加班工资。经审查,李杨主张其双方日加班24天,富侨足浴城不予认可,而李杨未能就其主张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李杨的工作制度(每月工作24日为满勤)、李杨提交的考勤表及富侨足浴城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一审判决富侨足浴城支付李杨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4841.5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经审查,李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年限。根据李杨的入职离职时间,一审法院核算李杨离职时应享有2天的年休假正确,据此判决富侨足浴城支付李杨未休年休假工资1057.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1: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9日,李杨入职富侨足浴城,在富侨足浴城经营的“四喜富侨”足道馆担任技师,于2020年6月中旬起担任该店的店长。期间,双方
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杨的工资报酬按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提成,无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李杨向富侨足浴城申请休假,富侨足浴城予以准许。2020年12月22日,李杨向富侨足浴城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的原因注明为“公司原因”。后李杨向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富侨足浴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干扰李杨的家庭矛盾、殴打李杨家属等为由,要求富侨足浴城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二倍工资110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932.2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598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2070.4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738号《裁决书》,裁决富侨足浴城向李杨支付二倍工资55594元,并驳回了李杨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该裁决,李杨遂诉至一审法院。同时,富侨足浴城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2021)湘0103民初2669号案件。    一审法院另认定:根据富侨足浴城提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李杨的丈夫刘军因怀疑李杨婚内出轨,遂于2020年11月15日至李杨工作的四喜富侨足道馆对李杨进行殴打,在该店店长张祖华劝阻过程中,刘军与张祖华发生肢体冲突,刘军遂报警。根据富侨足浴城提交的聊天记录,证实李杨于2020年11月15日因家庭纠纷向富侨足浴城的管理人员请假,于2020年12月15日请求再休一个星期假,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要申请辞职。    庭审中,李杨、富侨足浴城
均一致确认“四喜富侨”足道馆规定一个月工作24天为满勤,每月休息6天,但李杨陈述其有时一个月工作了28天或29天。根据富侨足浴城提交的工资单和工资明细表,显示李杨2019年7月出勤10天、工资1550元,2019年8月出勤13天、工资1842元,2019年9月出勤16天、工资2537元,2019年10月出勤15天、工资2811元,2019年11月出勤18天、工资2655元,2019年12月出勤20天、工资3018元,2020年1月出勤14天、工资3148元,2021年2月、3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发放工资,2020年4月出勤15天、工资2108元,2020年5月出勤20天、工资5063元,2020年6月出勤20天、工资5006元,2020年7月出勤24天、工资6884元,2020年8月出勤22天、工资8398元,2020年9月出勤26天、工资9578元,2020年10月出勤27天、工资11827元,2020年11月出勤11天、工资3765元,2020年12月出勤0天,工资为0。根据李杨提交的2020年6月、10月考勤表,证实李杨2020年6月出勤20天、10月出勤27天,且2020年10月1日、2日、3日均有考勤记录。    还查明,富侨足浴城对李杨等工作人员发放有员工手册,并制定有《技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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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杨自2019年7月19日入职富侨足浴城,接受富侨足浴城的劳动管理、工作安排和制度约束,为富侨足浴城提供了有偿劳动,富侨足浴城亦向李杨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按照劳动合同
的约定履行义务。富侨足浴城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李杨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李杨离职,富侨足浴城均未与李杨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当向李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李杨于2019年7月19日入职,富侨足浴城应当向李杨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的二倍工资,但鉴于2020年2月、3月,富侨足浴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正常经营,李杨也未提供正常劳动,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富侨足浴城无过错,不应当计算二倍工资,故富侨足浴城还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1491.76元(1842元÷13天某10天+2537元+2811元+2655元+3018元+3148元+2108元+5063元+5006元+6884元÷24天某13天)李杨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对于其主张的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富侨足浴城向李杨一次性支付二倍工资110000元(10000/月×11个月)、经济补偿金15000元(10000/月×1.5月)、节假日加班工资17932.2元(13天×459.8元/天×300%)、未休年休假工资4598元(5天×459.8元×200%)、双休日加班工资22070.4元(24天×459.8元×200%);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富侨足浴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富侨足浴城提供的工资单和工资明细表为复印件,李杨不予认可,一审判决无视李杨提出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根据该工资单和工
资明细表认定李杨的收入,系违反证据规则,程序严重违法,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李杨的收入应以李杨提交的工资记录为认定依据。李杨在2020年9月份不含店长津贴的工资为9578元,2020年10月份不含店长津贴的工资为11827元,平均为10702.5元/月,李杨主张按照10000元/月计算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二、一审判决认定2020年2月、3月富侨足浴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正常经营,李杨也未提供正常劳动,富侨足浴城没有过错,不应当计算二倍工资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富侨足浴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020年2月、3月受疫情影响未正常经营,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杨未提供正常劳动,一审判决的该部分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三、李杨离职的原因为富侨足浴城的原因,一审判决认定是李杨的个人原因是错误的,富侨足浴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一审判决关于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错误。李杨应享受的年休假为5天,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2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李杨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李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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