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卷第2期2021年3月V o l48N o2 M a r c h,202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S i c h u a n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E d i t i o n
科目二补考)
连云港旅游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
酷酷名字马静华杜笑倩
摘要:当前对律师通过网络披露刑事证据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㊂通常情况下,律师单纯披露证据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可能违反行政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应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㊂同时,律师披露刑事证据还可能产生影响公正审判㊁阻碍侦查目的实现㊁侵犯当事人隐私的风险㊂考虑到律师网络披露证据多是情况紧急或者缺乏有效救济等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非常手段,对该行为不宜通过刑事或行政立法严厉打击,应该主要通过律师行业内部纪律处分来实现㊂从司法监督的角度,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对于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合法办案和公正司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过度依赖舆论㊁不当披露证据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司法信任危机,对长期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㊂关键词:律师;刑事证据;网络披露;证据披露;司法监督
D O I1013747j c n k i1000-5315202102008
收稿日期:2020-10-12
作者简介:马静华,男,四川洪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E-m a i l317798963@q q c o m;
杜笑倩,女,山东聊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㊂
狮子座女生
一律师披露刑事证据的现象考察
2020年2月15日,周泽律师在代理吕先三涉嫌案二审过程中,将同案被告人邵某被侦查人员语言威胁㊁按压手铐的讯问录像上传至网络,迅速被各种自媒体转发评论,引发社会舆论空前关注①㊂事实上,周泽律师通过网络媒体披露在审案件证据的情况,不仅不是绝无仅有,反而从李启铭交通肇事案㊁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开始,呈现愈演愈烈之势②㊂笔者检索公开媒体,至今尚未发现吕先三案之前有律师单纯因违规披露证据被刑事处罚㊁行政处罚或纪律惩戒的情形㊂或许正是缺少制裁的原因,加之披露证据后确实加速了案件的处理进
①②具体事件经过和评论参见:周泽‘我为什么披露吕先三案刑讯逼供录像“,新浪微博,2020年2月18日发布,2020年7月3日访问,h t t p s w e i b o c o m t t a r t i c l e p s h o w i d=2309404473318383157337㊂
2010年,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律师张金龙通过媒体,在宣判前以公布辩护意见的方式披露了案件证据情况,引发部分媒体㊁学者的关注㊂2014年,朱明勇律师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持续披露周文斌案的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㊂2015年,在聂树斌案件申诉过程中,杨金柱在其博客上相继披露了聂树斌案和关联案件王书金杀人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引发各方热议,其中不乏激烈批评㊂其后,杨金柱受到了长沙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但处理结果不详㊂2017年1月12日,徐昕律师通过微博披露吴春红投毒案,该
条微博转发量超过50000㊂2017年2月7日,王万琼律师通过微博披露天价鉴定费事件,随后该事件被‘重庆晨报“报道㊂2020年1月6日,同为吕先三案辩护人的斯伟江律师在撰文披露吕先三案细节,但并未选择直接将讯问录像视频上传至网络㊂2020年6月18日,陈有西律师就代理的王振华案通过自媒体发表声明,该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涉嫌猥亵幼女的案件,陈有西律师的声明中包含了对口供㊁视频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等细节描述,实际上披露了部分证据情况㊂相关参考资料参见:张玉学‘聂树斌案听证 后遗症 “,‘财经“2015年第15期;柴会‘最知名的 真凶 ,为何没被认定 疑凶 王书金“,‘南方周末“2017年1月5日,h t t p w w w i n f z m c o m c o n t e n t s122056;斯伟江‘九步 搞到位 ,律师成 重犯 “, 辩与呼 2020年1月6日发布,2020年9月20日访问,h t t p s m p w e i x i n q q c o m s v F M x k r0s h8N i C a t M7N R u e A;陈有西‘陈有西律师声明“,百度动态 陈有西律师 个人账号2020年6月18日发布,2020年9月20日访问,h t t p s m b d b a i d u c o m n e w s p a g e d a t a d t l a n d i n g-w i s e s o u r c e F r o m=s h a r e_u g c&n i d=d t_4334841438347269050㊂
马静华杜笑倩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
程甚至影响了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的律师受此激励,频频通过网络媒体披露案件的证据㊂当下,需要在理论层面厘清这种行为的性质并加以立法规制或引导㊂在理论上,围绕律师披露刑事证据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讨论㊂一方面,从合规角度分析和论证此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㊁‘律师法“或‘律师执业行业规范“,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㊁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其中,‘刑法“㊁‘律师法“的评价涉及合
法性问题,‘律师执业行业规范“的评价涉及律师行业执业道德标准与伦理规范问题,故可统称为合规性分析;另一方面,从价值角度评判律师披露证据是否会危及公正审判,损害国家㊁社会或个人利益,还是恰恰相反㊂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涉及辩护律师执业行为标准,与律师辩护权的范围及行使方式存在紧密联系,也影响到所代理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倍受广大律师关切㊂
在展开论述前,尚需要对律师披露证据行为进行一个现象学考察,以明确其原因㊁范围㊁来源㊁方式,确保讨论前提的准确性㊁讨论内容与前提的一致性㊂
其一,从原因看,披露证据往往被律师当作不得已而为之的 最后手段 ㊂主要有两种情形㊂一是作为促进案件受理和立案侦查的触发手段㊂在受理案件和立案侦查过程的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存在不作为和拖沓的现象,有的律师担心立案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会选择将自行收集的证据在网上进行披露,一方面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受理立案①,另一方面欲借助舆论关注持续推进案件进展㊂二是作为举报㊁申诉㊁控告不被受理或得不到答
复时的兜底手段㊂一些案件受到政策因素影响,或者因相关单位和地方领导插手干预,侵犯了当事人和辩护人正常的申诉㊁控告等权利,在多次举报㊁申诉㊁控告无果后,有的律师会将涉及申诉控告内容的相关证据披露到网上,比如周泽律师披露吕先三案中包含的侦查机关违法讯问的录像㊂
其二,从范围看,律师披露的证据具有多态性㊂上文提及的多起事件中,所披露的证据有的是全案证
据,有的是部分证据,前者如聂树斌案,后者如吕先三案;从证据类型看,有的是普通证据,包括讯问笔录㊁询问笔录㊁现勘笔录㊁鉴定意见等,有的是特殊证据,如讯问录音录像㊁监控视频㊁技侦证据㊂一般来说,披露的证据范围越大,社会影响力越大;与披露特殊证据相比,披露普通证据更可能引起司法机关㊁特别是侦查机关的强烈反对㊂其三,从来源看,律师披露的证据主要来源于控方案卷材料㊂律师披露的证据既有自行收集的证据,也有控方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但多为控方案卷证据材料㊂无论来源如何,律师披露的证据整体上属于对辩方有利的证据,若来源于控方案卷,也是律师审查评估后认为能够证明辩护观点的证据㊂如周泽披露的吕先三案审讯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警察可能存在刑讯逼供㊁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㊂披露全部案卷材料的情况极其罕见,前述杨金柱在聂树斌案申诉中公布全案证据即是一例,之所以全案披露而非选择性披露,主要是因为辩护律师认为全案事实不清㊁证据不足,而不仅仅是存在某一个或几个证据问题㊂
其四,从方式看,律师披露证据的方式多种多样㊂从可利用的媒介来看,包括通过公共媒体披露和自媒体披露两种㊂但由于公共媒体有严格的审查限制,律师主要通过社交平台账号披露证据,如通过朋友圈及㊁微博㊁博客等社交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进行发布㊂相比公共媒体,这种方式发布信息具有更加快捷㊁周期短,可随时对披露内容进行调整,受众的针对性强,能够及时得到舆论反馈,方便进行互动式讨论等优势㊂由于很多知名律师的平台粉丝众多,通过自媒体披露证据对案件的影响力不亚于通过正规媒体推广和报道㊂从披露的手段看,包括概括证据内容㊁贴图㊁公开电子卷宗,
或者将含有证据信息的辩护意见直接发布㊂相比而言,贴图㊁公开电子卷宗的披露范围最大,而将证据信息隐含在辩护意见中的披露方式较为隐蔽㊂其五,从措辞用语看,律师披露证据的言辞表达因人或因案而异㊂有的律师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客观地描述案情,基本上就案论案;有的律师则采取较为激进的表达方式,用词较为夸张;有的律师同时对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表达较为严厉的批判指责,甚至激发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体之间的矛盾;有的律师则掺杂对一些类似案件的评论;有的律师还倾向于就个案发表概括性言论㊂
此外,本文的研究对象有特定阶段性㊂如果律师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证据发生在生效裁判之后,而且判
①典型案件如2019年9月20日,湖南长沙女律师何阳在长沙市中院门口被撞身亡一案㊂何阳之夫杨志凯律师10月8日在 何阳
h a i r s99 上发布‘情况说明“,认为公安机关将近20天内迟迟不予立案,担心错过案件取证调查黄金时期,呼吁对肇事者采取强制措施并开展刑事侦查㊂
决书已经公开,那么律师披露证据与通过判决书公开证据在范围㊁内容和影响上看,没有本质区别,通常不会引发合法性㊁正当性的广泛争议㊂因此,本文将探讨的对象限定为在审案件的披露证据行为,包括一审㊁二审,以及通过申诉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㊂这是因为,从律师披露证据的动机看,通
常是借此引发舆论关注㊁影响案件处理㊂同时,在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中,保护证据秘密才具有多元诉讼价值,包括有利侦查㊁避免影响公正审判等㊂因此,研究在审案件中律师证据披露问题更具有司法制度㊁诉讼法上的价值㊂
二律师披露刑事证据的合规性分析
有关中秋的故事在不少人看来,披露证据是律师执业的一种 负面清单 行为,既违背现行法律,不具有合法性;又违背律师伦理规范,不具有正当性㊂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当严加禁止①㊂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是否真的能够得出
这样的结论呢?
(一)刑事违法性分析
删除垃圾文件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实质上是公开刑事案件信息的行为㊂从刑法上评价这种行为的性质,首先需要从刑事证据的属性和证明内容等方面分析其内含的案件信息涉及哪些重要的法益,其中有哪些法益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而区分其可能侵害的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在刑法规范体系中进行个别化的分析评价㊂律师披露的刑事证据属于应当纳入法庭调查的证据资料,这意味着,证据信息能否公开必然受到公开审判制度的调整㊂按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审判公开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
为原则㊁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制度,即第十一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㊂ 这意味着,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证据的举证㊁质证㊁认证以及列出详细证据信息的裁判文书均应公开㊂而在公开审判制度之中,蕴含公正审判㊁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㊁保守国家秘密等多重价值,并通过特定的刑法规范予以保护㊂1.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可能会损害公正审判的程序价值,但并不因此构成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㊂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审判公开的主体只有法院,因此,可以理解为在公开审判制度中,证据信息披露的主体是法院,而非当事人㊁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㊂一般认为,如果辩护律师披露的证据范围未超过法院公开的范围,那么即使未经授权,也不会损害公开审判的价值㊂但问题在于,这仅仅局限于披露证据种类㊁内容,而不涉及披露时间㊂如果辩护律师披露证据发生在法院公开证据之前,则可能对公众舆论起到一定影响,如果披露的是经过选择的部分证据㊁不可靠的证据,还可能导致错误的认识与评价;在舆论压力之下,法院㊁法官可能出于追求裁判的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而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㊁裁判结果出现偏差㊂因此,即使律师披露的是法庭必然公开的证据,如果披露的时机不当,也可能对公正审判产生不利影响㊂当律师以最大化地追求胜诉(无罪或罪轻的判决)为根本目的㊁以积极或放任的主观态度操纵证据信息的披露时,这种行为便可能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由此具备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㊂但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中,对于辩护律师妨害审判公正的行为,仅规定了辩护人毁灭证据㊁伪造证据㊁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六条)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零九条),根本未涉及公开审判的案件中不当披露证据的问题㊂也许在立法者看来,辩护律师纵有此种行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限,与上述两种犯罪行为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未达到刑法评价的程度㊂
2.律师披露刑事证据,可能严重侵犯特定对象的个人隐私㊁商业秘密等权利,由此构成 披露㊁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㊂‘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了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②㊂判断律师通过网络披露的刑事证据是否构成此罪,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披露的刑事证据中是否包含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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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魏永征‘ 李案 余波和律师自媒体涉案言论的边界“,‘新闻记者“2014年第3期,第60-63页;倪寿明‘表达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 刑事诉讼参与人与法庭外陈述之限制“,‘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1日,第007版㊂除学者外,律师中亦有人持反对观点㊂如近期翟建律师和陈永福律师曾通过网络约辩的形式辩论 涉黑案件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翟建律师认为不仅仅是涉黑案卷,所有的刑事案卷都属于国家秘密不能进行披露,其依据是‘国家保密法“和‘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及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林礼国‘杨金柱泄密案的犯罪性质分析并请求法律监督的意见书“, 独狼独往 2020年4月5日发布,2020年6月16访问,h t t p s m p w e i x i n q q c o m s t l J1s_wW q T g o63_q a K y c1Q㊂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㊁辩护人㊁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㊁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㊂ 公开披露㊁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㊂
公开的案件信息 ;二是披露证据的行为是否造成这种信息的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㊂具体而言,如果律师披露的案件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㊁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有关个人隐私㊁商业秘密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那么,需要进一步分析披露的证据是否包含个人隐私㊁商业秘密及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㊂如果披露的对象符合该罪的犯罪对象,还需要判断律师的披露行为是否造成这些信息被社会公众知悉,或者虽然未造成信息公开传播,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致诉讼参与人的名誉㊁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㊁自杀等严重后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等①㊂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律师
披露证据的行为很可能构成 披露㊁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㊂
3.律师披露刑事证据,还可能违反国家保密制度,构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②㊂律师披露的刑事证据中含有尚未解密的 国家秘密 信息时,则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㊂值得讨论的是,律师通过行使阅卷权获取的刑事证据是否可能成为国家秘密,这需要依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具体分析㊂
其一,辩护律师披露侦查阶段获取的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㊂处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可能属于国家秘密,对此,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公安保密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以下简称‘检察工作秘密规定“)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中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据范围㊂例如,根据‘公安保密暂行规定“,公安秘密属于国家秘密,而其中涉及侦查的国家秘密包括三项:一是危害国家和政治安全类的犯罪;二是技术侦查的内容和技术指标;三是立案㊁侦查㊁破案㊁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㊂其中第三项又根据是否为大案㊁要案分属 绝密 机密 秘密 三个层级③㊂由于发布时间比较久远,两个规定认定密级的标准较为模糊,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主观性,对证据材料涉密的认定缺乏分类和详细说明㊂上述两个‘规定“之所以将部分侦查证据纳入国家秘密范围,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侦查保密原则的要求,因为泄露这些证据可能严重妨害侦查进程,甚至造成侦查失败,如犯罪证据灭失㊁犯罪嫌疑人逃跑㊁同案犯串供,等等㊂基于侦查保密原则和国家秘密的性质,辩护律师如果违背保密义务披露证据,即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㊂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难以获得侦查证据㊂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向侦查人员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获得了本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据信息④,辩护律师应对此承担保密义务,但由于口头了解到的证据很难以特定形式呈现,也不容易产生舆论效果,因此未见律师因披露口头了解的涉密证据受到处罚的情形㊂其二,辩护律师披露通过阅卷获得的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㊂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合法取得案卷材料,包括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㊂这意味着,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通过律马静华杜笑倩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
①②
③④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9版,第1497页㊂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㊂ 第二款规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㊂ 此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㊂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 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㊁计划㊁任务部署㊁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㊁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㊁人员编制㊁干部配备㊁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㊁档案㊁资料㊁会议㊁场所㊁磁盘㊁影片㊁录音录像磁带㊁计算机软件㊁笔记本㊁登记簿等载体 ㊂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㊁机密㊁秘密三级,其中直接与刑事侦查有关的是:绝密级第4项 侦查中的重大叛国案件㊁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㊁策反㊁暗害㊁爆炸㊁窃密)㊁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手段 ,第7项 技术侦查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㊁分布㊁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 ;机密级第3项 侦查㊁侦查技术 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情况和材料 ,第7项 除 绝密 第
4项以外的大案㊁要案的立案㊁侦查和预审㊁处理案犯的情况 ,第11项 各种秘密侦查器材㊁技术的设
计图纸㊁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标 ;秘密级第3项 不涉及 绝密 ㊁ 机密 内容的侦查 等工作的情况 ,第6项中 不属于 绝密 ㊁ 机密 案件的立案㊁侦查㊁破案㊁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 ㊂该规定发布年代久远,还保留了一些诸如反革命罪等说法㊂根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检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包括:(1)绝密级,①泄露后影响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特大犯罪的案情和材料,②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国家稳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和材料,③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的案情和材料;(2)机密级,①泄露后严重妨碍办理犯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材料,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3)秘密级,①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综合数据,②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案件材料㊂检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㊁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㊂ 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将 证据情况 排除在 有关案件情况 之外,辩护律师获取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信息的行为属于辩护权范围,不应构成非法获取㊂
师阅卷的渠道在有限范围内公开,但受‘保密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双重调整,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不得向他人
泄露㊂值得探讨的是,辩护律师阅卷获得的证据是否都是国家秘密,还是仅有部分证据属于国家秘密?实践中
有司法机关认为所有刑事案卷材料属于司法秘密,但发布的判例并不支持这一观点㊂‘最高人民
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刊登了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于萍在代理马明刚贪污案时通过助理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印件交给马明刚亲属查阅,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于萍犯故
意泄露国家秘密罪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有内部规定,但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在整
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关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故无法证实于萍明知
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遂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
人于萍无罪㊂根据上述判例可以认为,在任何一个案件中,不可能所有证据都是国家秘密㊂例如,犯
罪嫌疑人
的户籍材料用于证明其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不太可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诸如此类的证据很多㊂更进一步来
看,这个判例实际上确立了认定律师披露证据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遵循 明示性标准 :(1)案卷上应标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的密级,(2)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哪些证据属于国家秘密㊂只有办案单位遵循了以上两项标准之一,才能认定辩护律师明知所泄露的证据属于国家秘密㊂
对于律师披露的刑事证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除了上述 明示性标准 ,在实务中还遵循 公开审理标准 ㊂
即无论案卷材料种类如何,是否涉及侦查秘密,只要案件公开审理,该证据在法庭上已经出示过,即视为向社会
公众公开,当然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㊂例如,周泽律师披露的讯问录像,在证据类型上属于被告人的供述
和辩解,该案在一审法庭公开审理时已出示过被告人的讯问笔录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㊁第一百
二十三条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讯问笔录与
讯问录像应当保持高度一致性,不存在实质性差异㊂既然讯问笔录的内容已经公开,即可推定讯问录像记载的
证据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国家秘密㊂
(二)行政违法性分析
律师披露刑事证据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可以根据‘律师法“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管理办
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律师处罚办法“)进行分析评价㊂在行政法范围内,
律师披露证据的行为可能涉及保护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㊁个人隐私的 义务性规定 和对不当宣传㊁炒作等不正
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禁止性规定 ㊂
关于 义务性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和不得泄露个人隐私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②㊂认定律师披露证据是否泄露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与刑法上的评价具有一致性,区别主要是情节严重性的差异㊂
行政违法性评价的难点是违反 禁止性规定 的行政违法行为㊂‘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违规执业当受
行政处罚的九种情形,相应地,‘律师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㊂‘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所列违规执业的九种情形中,只有一种与律师披露
证据有关,即 以其他不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㊂根据‘律师处罚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包含
披露证据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律师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以对案件进行歪曲㊁不实㊁有误导性
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的情形;另一种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违反规定披露㊁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㊁材
料,或者本人㊁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㊁证据材料 的情形㊂应根据律师披露的证据内容和方式具体分析其是否具有 不当性 ,以及这种 不当性 是否与上述规定列举的其他方式程度相当㊂具体而言,在 对案件进行歪曲㊁不实㊁有误导性的宣传 中, 歪曲㊁不实 指的是宣传内容存在虚假性,比较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①②‘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㊂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㊂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㊁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㊂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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